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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解釋: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2)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不能提請仲裁。
3.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
(1)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專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專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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