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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程序】
1.上訴期限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起,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4.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不得上訴)。
5.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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