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2)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2.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4)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3.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4.董事會的決議方式(2016年簡答題)
(1)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2)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5.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6.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秘書是董事會設置的服務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會,也不能代表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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