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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選題
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關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經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B、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未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答案】ABD【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對普通合伙人的規定,不適用于有限合伙人。所以A項正確、C項錯誤,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選項B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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