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題】(2019年)
趙某、錢某、孫某、李某為甲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甲公司”)的股東,分別持股40%、30%、20%、和10%。公司章程對表決權行使及股東會議事規則無特別規定。為擴大公司規模,甲公司董事會制訂了吸收合并乙公司的方案,為此,甲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趙某和錢某贊成合并,孫某和李某表示反對。下列關于甲公司此次股東會決議能否通過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該決議必須經甲公司的23以上股東同意才能通過,因孫某和李某不同意而不能通過
B.該決議必須經甲公司代表3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趙某和錢某所持表決權不足34,因此,該決議不能通過
C.該決議必須經甲公司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趙某和錢某所持表決權已達23以上,因此,該決議通過
D.該決議必須經甲公司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通過,因孫某和李某不同意而不能通過
【答案】C【解析】本題考核股東會特別決議。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題目中公司章程對表決權行使沒有規定,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趙某、錢某合計70%,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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