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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2020年)
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公司章程對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未作特別規定時,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的下列情形中,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是( )。
A.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人數為19人,現實有董事15人
B.乙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股本總額為5000萬元,目前未彌補的虧損為1000萬元
C.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D.丁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答案】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選項D);(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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