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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2019年)
趙某、錢某、孫某三人共同出資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趙某個人欠李某50萬元,無力償還,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自行接管趙某在甲企業的財產份額
B.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留置甲企業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輛汽車
D.代位行使趙某在甲企業的權利
【答案】B【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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