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支出是許多企業都存在的費用,與福利費在涉稅處理上卻有很大不同。
一、企業所得稅
1、勞動保護支出: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2、福利費支出: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稅前扣除受到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制。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增值稅
1、勞動保護支出:取得購進勞動防護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福利費支出:取得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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