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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稅種的納稅期限總結——關稅
納稅期限:
1.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的,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執行。
2.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3.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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