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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稅種的納稅期限總結——船舶噸稅
納稅期限:
1.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2.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依照本法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
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2018年10月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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