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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耕地占用稅?
【答案】
《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因此需要理清耕地占用稅由誰來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區分兩種情形:
情形一:耕地占用稅由自然資源局繳納的,即自然資源局占用耕地,收儲后掛牌出讓,耕地占用稅其實作為政府的收儲成本,已經納入了土地出讓金,因此計稅依據不用加上耕地占用稅。但如果收儲單位沒有繳納耕地占用稅,那么該地的開發企業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其實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之一。
情形二:耕地占用稅由自然資源局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用地人如果采取占用耕地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則用地人既繳納了耕地占用稅,又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對此,契稅計稅依據為取得土地的全部價款,即為土地出讓金和耕地占用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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