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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學生參加實習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回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規定:“一、……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二、本通知所稱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職教中心)和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職業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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