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歡迎您參加2021年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成人高考)。為切實保障廣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考試安全順利實施,省考試局溫馨提示如下:
一、按時參加考試
二、做好疫情防控
(一)考生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我省有關考試疫情防控要求,誠信考試,不得有瞞報、謊報等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二)考生進入考點須佩戴口罩(自備),進入警戒線后嚴禁擅自摘除口罩(監考員進行身份核驗時短暫摘下口罩)。考試期間身體如有不適舉手報告監考員。
(三)考生進入考點須掃描海南省健康一碼通二維碼打開個人健康碼,供考點工作人員核驗。
(四)考生必須經過測溫方可進入考點警戒線內,嚴禁不經過測溫擅自跨越警戒線,一旦違反將按違紀處理。
(五)考生接受體溫測量、身份核驗時須排隊并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間隔不低于1米)。
(六)考生參加考試須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監測要求。
考試前7天,考生本人須通過實名制微信或支付寶等APP自行掃描海南省健康一碼通二維碼進行每日健康打卡,否則將影響本人參加考試。
1.健康碼為綠色的考生。考生進入考點時提前用本人手機掃準考證上或考點張貼的健康碼,工作人員再為考生測量體溫,健康碼為綠色且體溫正常(體溫低于37.3℃)的考生,才允許進入考點。
第一次測量體溫不合格的考生,可適當休息后使用其他設備或其他方式測量,經再次測量體溫還超過37.3℃的,經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不得參加考試或不得與其他健康考生同場考試。
2.考前14天內有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根據全國疫情發展情況確定)旅居史的考生,在入瓊口岸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實施管控,需要進行14天的集中隔離,再進行7天的居家健康監測,進入考點時需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3.考前14天內有涉疫區旅居史的(國內中高風險所在地級市、區,根據全國疫情發展情況確定)考生,嚴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實施管控,持48小時內兩次(間隔24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通行。未持有核酸檢測證明的,抵瓊后在口岸進行核酸檢測,口岸可視具體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等待結果,個人做好健康監測。考生進入考點時需提供考前48小時內兩次(間隔24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4.考前1個月內有國(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嚴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實施管控,須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7天居家健康監測、7天自我健康監測。“14+7+7”健康管理期間,嚴格按要求做核酸檢測。進入考點時提供居家健康監測期間2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自我健康監測第七天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5.健康碼不為綠色的考生,將按照以下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1)考前14天內有過發熱(體溫超過37.3℃)、咳嗽、氣促等癥狀的考生,須提供7天內1次核酸檢測結果陰性的證明。
(2)考試14天前曾密切接觸過確診或無癥狀感染者的考生,須提供隔離期滿14天及隔離期間2次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證明。
(具體疫情防控要求以當時國家和我省衛健部門有關規定為準)
(七)具體環節要求。
1.入場環節。
(1)所有考生在進入考點時,必須佩戴口罩(自備),出示健康碼,并接受體溫檢測。
(2)考生測量體溫和檢查健康碼合格后,方可到考場接受身份驗證和安檢進場。考生應摘下口罩接受身份驗證。考生可領取手機專用信封,在進入考場前將所攜帶的手機關閉裝入手機信封并寫上本人姓名和座位號,安檢進入考場時將信封袋交給監考員,考試結束后待監考員清點試卷無誤后發回本人。
2.考試環節。
(1)考生進入考場就座后,要全程佩戴口罩,考生確因戴口罩引起嚴重不適,可舉手申請,經監考員同意后短暫摘下口罩。如考生表示不能戴口罩,監考員需向主考報告,并由主考組織評估后決定;發熱隔離考場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2)考生考試期間發熱(體溫超過37.3℃)的,經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中止考試或隔離考試。
(3)考試結束后,監考員收取試卷、答卷等考試材料無誤并發回考生手機,監考員宣布考生按照座位號從小號到大號的順序依次離場的指令后,考生方可離場。
(4)考生要聽從考點統一指揮,有序離開考點,不得在樓道、校園內聚集、擁擠。
三、嚴格遵守考場規則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考點工作秩序。如有違反考場規則和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2.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持身份證(或本次考試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證件)和準考證,到達考場接受身份核實和安全檢查后進場。
3.除2B鉛筆、黑色字跡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嚴禁攜帶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
4.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上接受核驗。
5.領到條形碼、答題卡和試題卷時應認真檢查,發現分發錯誤或印刷錯漏、字跡不清、裝訂缺頁等問題,應立即向監考員報告;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6.答題前,須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考試科目、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無誤后,將其橫向粘貼在答題卡“條形碼粘貼處”,注意不要超出框外;用黑色字跡筆在試卷和答題卡對應欄內填寫姓名、準考證號。
7.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作答選擇題時,應用2B鉛筆將自己選擇的答案,在答題卡上對應題號的信息點涂滿、涂黑,否則無效,需修改的須用橡皮擦干凈后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選擇題時,應在各題目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用黑色字跡筆書寫答案,超出答題區域或在試卷、草稿紙上書寫的答案無效。不得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損毀或帶出考場。
8.請保持答題卡清潔、完整,不可折疊、損毀,否則由此而影響網上評卷結果自負。
9.開考15分鐘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場。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離場。考試結束信號發出時,立即停筆,靜待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并發出指令后,考生領回手機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10.保持考場安靜。不準喧嘩、吸煙;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傳遞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文具用品等。
四、學法守法
真誠希望各位考生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牢固樹立法律觀念和誠信考試意識,切實履行考前簽訂的承諾書,切不可觸碰法律法規的紅線和底線。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錄如下,供考生學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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