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算:
a.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20年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1981年1月1 13晚,張某被人襲擊打成重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1999年6月30日張某掌握確鑿的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人是李某。這時張某要得到法律保護,應當在( )前向李某提出賠償請求。
A.1982年1月l 日 B.2000年6月30 日
C.2001年1月1 日D.2001年6月30 日
[參考答案]:B[解析l:本題主要是發現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在這里是個陷阱。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是從權利受侵害時起算,即從1981年1月開始計算,最后的截止日期應當是2001年的1月1日。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且“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權利被侵害”應當包括知道“加害事實”和“加害人”兩個方面。因此,1年的起算點為1999年6月30日,最后的截止日就是2000年6月30日,沒有超過20年的最長期限,所以,正確答案為選項B.
b.幾種特殊起算方式:
(一)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的第二日開始起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準備時間的,從該期限屆滿的第二日始起算。無履行期限不受20年限制,20年后可要求還款
(三)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起算。
(四)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五)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開始起算。
(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如外傷),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如內傷)。
(七)國家賠償適用2年訴訟時效,從國家職務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日起算。
c.民法通則實施前的訴訟時效起算:
(一)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后,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1987年1月1日起算。
(二)民法通則實施前,民事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民法通則實施后,權利人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1987年1月1日起算。
4.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情況:
a.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b.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錢某被派往駐外使館工作,臨行前在某商場買了一套價值3000元的西服,購買時并未發現質量問題。出國后,錢某在第一次穿著時即發現西服有一破洞,因在外而無
法與商場交涉,1年半后回國,到商場要求退貨,商場以時間太長拒絕,錢某遂到法院起訴。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錢某要求權利時超過1年的除斥期間,故錢某不能到法院起訴
B.錢某可以到法院起訴,但在法律上喪失了勝訴權
C.我國關于產品質量問題的訴訟時效為2年,故錢某未喪失勝訴權
D.錢某的行為未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在法律上并未喪失勝訴權
[參考答案]:ACD
[解析]:本題中原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屬于《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項規定的內容。這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適用2年訴訟時效的情形是不一樣的,產品質量法規定的2年的訴訟時效專門適用于因產品質量存在問題而導致其他財產或人身受到傷害的情形。而本題中只是產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沒有導致其他人身或財產損失,所以,仍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1年訴訟時效。
5.中止和中斷:
a.中止:
(一)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6個月呢?我國《民法通則》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依其他國家或地區民法,多作肯定之規定。就是說,如果所剩時間不是6個月,在理論上還應補充6個月,以免假如只剩三兩天的話,權利人事實上很難行使起訴權,起不到真正保護權利人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作用。2年的時效經過1年零8個月,法定事由延續2個月,則還有4個月時效;2年的時效經過1年零4個月,法定事由延續2個月,則只有6個月)
(二) “其他障礙”是指: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
(2)權利人死亡,尚未確定繼承人的。
(3)當事人雙方有婚姻關系。
(4)當事人之間有法定代理關系。
(三)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b.中斷:
(一)訴訟時效因起訴(包括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仲裁、破產、申請行政機關解決權益糾紛等,但起訴又撤訴的視為未起訴,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起訴又駁回也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訴訟外)或者同意履行義務(包括承認)而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二)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三)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四)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6.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7.訴訟時效的延長:條件-當事人申請,法院批準。所有訴訟時效可延長,中止中斷不適用20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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