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共有
a.按份共有:(以整個共有物享有權利)
(一)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二)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多個共有人時由轉讓人決定)。如果共有人之間在合同中對共有份額的分出和轉讓進行了限制,這時應認為共有人自愿接受了對于分出和轉讓其份額的權利的限制,如果共有人無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要求分出或轉讓其份額時,會構成對其他共有人的違約行為,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共有人拋棄自己份額的,拋棄后歸屬其他共有人。
擅自處分共有物,對他人構成侵權行為。對于第三人,該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如果轉讓的共有物是動產,第三人取得該動產時是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的規則處理。
(四)共有人對于第三人的義務:如果義務是可分的,例如償還第三人對于共有物的修繕費,則各共有人應按其應有份額對第三人承擔義務;如果義務是不可分的,共有人應負連帶義務或承擔連帶責任。如共有人對于第三人的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
b. 共同共有:
指兩人或兩個以上的人基于共同關系(夫妻關系、家庭關系,或由合同約定的,如合伙合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
(一)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包括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共同繼承的財產(未分割前)。
(二)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經營共有財產對外發生的財產責任或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全體共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五) 共同共有的類型
a.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包括: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以及各自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
存拆、房屋,一人名義,若無約定,視為共同財產;
夫妻關系期間,知識產權的收益視為共同財產。
b.家庭共有財產
例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應有部分各為1/3.為提高房屋的價值,甲主張將此房的地面鋪上木地板,乙表示贊同,但丙反對。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A.因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鋪木地板
B.因甲乙的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故甲乙可以鋪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應有部分上鋪木地板
D.若甲乙堅持鋪木地板,則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 案」 B
「知識點」 改良行為
共有物的管理一般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進行,但有兩項例外:保存行為和改良行為。所謂改良行為是指在不改變共有物性質的前提下,對共有物進行的加工、修理等行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價值。改良行為只需要擁有共有份額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進行。本題中,鋪木地板的行為正是改良行為,因此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現在甲乙已占2/3的份額,因此可以為改良行為。B項說法正確。C項的錯誤在于,共有財產上,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對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權,所有權及于物的整體,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應有部分”的說法。
例2:甲、乙、丙三入合買了一套機器設備。甲欲以5000元的價格轉讓自己的份額。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個月后,丁愿意購買該份額,甲、乙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項。此時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購買該份額,甲又與其父簽訂了轉讓份額協議。這時乙、丙也分別向甲表示,欲購買甲的份額。甲的份額應轉讓給誰?
A.乙與丙 B.乙
C.丁
D.甲父
C.本題考優先購買權。
《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法律未為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設定期限,亦未規定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夠撤銷,但我們可以設想,第一,如果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沒有期限限制,則共有人可能會濫用其優先購買權,妨礙出賣人順利出賣其份額。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固然值得保護,但該保護不應該是無限制的,更不應該因此而妨礙出賣人與相對人的正當利益。《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就規范意旨而言,其中3個月的期限限制我以為亦可類推適用于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第二,當事人即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就表示他已對其權利作出了處分,依私法自治原則,他必須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不得反悔。否則,法律無異于支持出爾反爾的行為。基于以上考慮,本題排除AB.至于D,法律并未賦予出賣人的親屬以優先購買權,雖然債權具有平等性,但丁顯然屬于善意購買人,且已履行其義務,故當以支持丁的主張為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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