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與解析
一、選擇題
1.【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對民法調整對象的理解。在四個選項中,僅選項D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因而是正確選項。
2.【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查擔保物權與保證這兩種擔保的效力關系。保證是一種債權保證方式,擔保物權是物權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為糾紛解決之便利,先實現擔保物權,不足清償部分由一般擔保之保證人負責,故應選選項D。
3.【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查保證期間的問題。《擔保法》規定,當事人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未約定該期限或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本題中問的是自貸款合同成立之日起算的保證期間,故應加上1個月的貸款期限,即7個月,故選項C正確。
4.【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查格式合同的效力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只有危害國家利益時,才是無效的合同。選項A、B、D三項均符合法律規定,只有選項C的表述是錯誤的,故本題中選項c符合題意,排除其他選項。
5.【答案】 C
【解析】 本題中選項A的錯誤,是將《合同法》規定的承諾的撤回說成撤銷;選項8的內容不符合承諾須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的規則,也是不正確的;選項D中,混淆了撤銷和撤回,與《合同法》的規定不符;本題中只有選項C的內容,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6.【答案】 C
【解析】 本題需要辨析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別。條件是發生與否不確定的,故本題中的合同不屬于附條件合同,排除選項D;而附期限合同在期限到來之前成立但不生效,不是無效,排除選項B,故選項C是正確的,選項A亦被排除。
7.【答案】 C
【解析】 題目要求辨析四個選項中哪一個是對世權,答題時首先要從對世權是對任何人都有效力的權利這一點出發,對四個選項進行分析,其中A、B、D都是債權,即是相對權,只有選項C符合對世權的特點。本題中選項C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8.【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查對民法上時間的性質的理解。時間的經過不能必然導致債消滅,故選項C不正確;“25個月”不是約定的時間,更不是違反合同約定的時間,因而選項B和選項D也不正確,“時間已過”的法律性質應為事件,故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9.【答案】 D
【解析】 多數人之債是根據主體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作的劃分,因此,本題選項D是正確的,進而排除其他選項。
10.【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默示的法律后果。甲明知乙的行為超越代理權限而不作否認,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應視為甲同意承擔乙行為的法律后果。故此,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11.【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查我國訴訟時效的規定。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債權人不行使其權利達到法定期間的,發生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果。因此本題中選項D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12.【答案】D
【解析】 本題考查對限定繼承原則的理解。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據此判定,本題中選項D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13.【答案】 C
【解析】 在本事例中,某甲、李某二人都有過錯,但李某的過錯后果應由其所屬法人負擔,故本題中選項C是正確的。
14.【答案】 A
【解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產品質量不合格導致損害的,由銷售者或生產者負責,故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應由乙商店或丙廠負責。
15.【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查對最長時效期間的掌握,選項B、C、D都是普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均因不符合題意而被排除掉。故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
16.【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查遺失物的所有權以及善意取得的問題。遺失物并不是當然的無主物,只有在超過招領期限無人領取的情況下,才成為無主物,由國家享有所有權。此外,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因此選項B被排除;又因為公民甲對該表是善意取得,依法取得所有權,故排除選項C和選項D。所以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
17.【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查侵害人身權的問題。根據《民通意見》第140條的規定,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因此,本題中選項C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18.【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查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問題。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的規定,選項A、B、C都是合同無效的情形;而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合同可撤銷的情形之一。因此選項D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并不是當然的無效。故本題中選項D符合題意,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19.【答案】 B
【解析】 根據合同的性質,租賃合同終止后,承租人必然負有原物返還的義務。因此本題
中選項B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0.【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債的消滅。部分履行只能部分消滅債的關系。債務移轉和債權轉讓都只是相對消滅債的關系。因而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1.【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查合同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違約時減輕損失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據此,本題中選項c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2.【答案】 A
【解析】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繼承權平等原則、養老育幼、互助互濟原則和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原則。本題題目之內容正是養老育幼原則的要求和體現,故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3.【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查對象是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消滅的依據有拋棄、出讓所有權,所有權人死亡或終止,標的物滅失,因判決、行政命令等使所有權轉移。故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4.【答案】 C
【解析】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因此本題中選項c的表述是不正確的,符合題意,進而排除其他選項。
25.【答案】 D
【解析】 本題考查對象是合同保全中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民通意見》第130條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而本題中贈與財產的價值大于甲的債務,所以贈與只是部分無效。故本題中選項D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6.【答案】 A
【解析】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統一由市、縣的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故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7.【答案】 A
【解析】 本題考查對象是正當防衛。《民通意見》第142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故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8.【答案】 D
【解析】 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在債務人或其保證人的特定物上設立的他物權。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故本題中選項D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29.【答案】 D
【解析】2萬元為原抵押物的替代物,抵押權有物上代位性,所以本題中選項D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30.【答案】 D
【解析】 本題中選項D的表述不符合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是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排除其他選項。
31.【答案】 D
【解析】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均須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與法律不同的物權種類或協議改變物權的內容。《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可見,本題中選項A、B、C都是不正確的,只有選項D是正確的。
32.【答案】D
【解析】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款項。定金的數額應由當事人自己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依我國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據此,本題中選項D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33.【答案】 D
【解析】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對屬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疇的事項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泛泛而言,凡屬于自然人自身私人生活范疇,即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內容皆應屬于隱私的范圍。因此本題中選項A、B、C都屬于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只有選項D符合題意,是正確的。
34.【答案】 A
【解析】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承擔違約責任。本題中選項A顯然屬于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是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故本題中選項A符合題意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35.【答案】 C
【解析】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履行期限是否屆滿為標準,可以將違約行為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兩種形態。所謂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顯然本題中選項C“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屬于預期違約的行為,故本題中選項C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二、簡答題
36.【答案要點】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相鄰關系的法律特征主要在于:
(1)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
(2)相鄰關系的發生是基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的不動產毗鄰;
(3)相鄰關系的內容是一方當事人為了行使自身的不動產權利需要對方提供便利,對方有必要接受這些限制。
【解析】 本題的考點是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相鄰關系有三個要素:一是當事人須為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二是當事人之間須有不動產相互毗鄰的客觀事實;三是須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依照法律規定為對方實現不動產權利提供便利、自己受到一定限制。在理解和能夠表述相鄰關系的概念的基礎上,從這三個要素出發,就能概括出其特征。
37.【答案要點】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已屆清償期;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須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析】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可以享有。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須具備的要件,在答案中已經指出,不再贅述。
38.【答案要點】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使患者受到損害,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其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醫療行為;
其二,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損害;
其三,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
其四,須醫療行為與患者非正常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解析】 本題的考點是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在答案中已有表述,此處不再贅述。關于醫療損害的責任原則,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過錯推定。如我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三、論述題
39.【答案要點】 (1)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脅迫一方得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申請撤銷的婚姻。
(2)婚姻可撤銷的原因
婚姻可撤銷的原因只有一種,即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
(3)撤銷婚姻的程序
①婚姻撤銷的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②婚姻撤銷的請求權人及請求權行使期間: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解析】 可撤銷婚姻是可撤銷民事行為在婚姻法中的具體體現。應熟記婚姻可撤銷的原因只有一種,即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還應特別注意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關于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和程序及法律后果在答案中已有表述,在此不再贅述。另外,在回答各要點時,應對各要點進行必要的展開和論述。
四、案例分析題
40.【答案要點】 (1)不能。理由:《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題中合同約定由某甲在晚會上出演小品節目,其演出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又由于某甲是著名演員,有相對的知名度和人氣,具有特定性。該演出行為必須由其本人親自實施,是屬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為,因此,某甲無權委托他人代其演出。
(2)不屬于無權代理。理由: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
因此,其徒弟某乙的行為不屬于無權代理。
【解析】 本題中,首先要注意代理行為區別于事務性的委托承辦行為。代理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代理人的行為能夠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本題中某甲委托他的徒弟乙代為演出,其徒弟乙的代替演出行為不能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所以徒弟乙的代為演出行為不是代理行為,某甲的行為也不是委托代理的行為。其次要注意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不得代理,必須由義務人自己親自實施。
41.【答案要點】 (1)構成侵權民事責任。理由:這是一起因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案件。本案中張老太太受到的傷害雖然不是由于狗的咬傷,但是與狗撲向張老太太的動作有直接的關系,因此,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
(2)劉莉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如果是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張老太太看狗的行為沒有過錯,狗撲向張老太太也不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狗的主人沒有免責的理由;《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劉莉是狗的所有人,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解析】 首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因其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成立須具有以下要件:第一,須有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首先,加害動物必須為飼養動物,即為人們管束喂養的動物。野生動物,因無管理人,其造成的損害,談不上由誰承擔責任。其次,飼養動物所為加害行為,必須是指基于動物的本能,而非受人的驅使。如無人看管的狗在大街上咬傷行人,這屬于動物的本能動作。但如果狗是在人的驅使下去咬傷路人,則此情形不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而是應由動物驅使者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第二,須有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第三,須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因此本案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都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據此,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無論劉莉有沒有過錯,只要是她飼養的狗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她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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