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類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違紀、舞弊處罰規定
為了加強我省各類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管理,嚴肅考紀考風,根據原國家教委簽發的第18號令《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中有關條款,對違紀、舞弊考生作如下處罰規定。
一、考生有下列違紀情況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的50%: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室;
(二)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
(三)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
(四)在考室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室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
(五)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
(六)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
(七)考試中左顧右盼。
二、考生有下列舞弊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
(一)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
(二)夾帶;
(三)接傳答案;
(四)交換答卷;
(五)抄襲他人答卷;
(六)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七)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卷;
(八)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室;
(九)涂改考號或姓名;
(十)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
(十一)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
(十二)有其他舞弊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嚴重舞弊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其中是在職人員的、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招生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有關紀檢組織處理:
(一)替他人代考的;
(二)請他人代考;
(三)偷換他人答卷的。
四、高等學校在校生代他人參加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的,由其所在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參加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從該生畢業當年起兩年內不準參加全國統一高考。
五、違紀、舞弊考生當場未被發現并被學校錄取入學的,一經查明,取消其學籍。
六、對考生違紀舞弊行為,由當地招生辦公室作出考試處罰決
定,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成人招生辦備案。
一、考生有下列違紀情況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的50%: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室;
(二)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
(三)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
(四)在考室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室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
(五)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
(六)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
(七)考試中左顧右盼。
二、考生有下列舞弊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
(一)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
(二)夾帶;
(三)接傳答案;
(四)交換答卷;
(五)抄襲他人答卷;
(六)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七)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卷;
(八)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室;
(九)涂改考號或姓名;
(十)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
(十一)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
(十二)有其他舞弊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嚴重舞弊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其中是在職人員的、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招生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有關紀檢組織處理:
(一)替他人代考的;
(二)請他人代考;
(三)偷換他人答卷的。
四、高等學校在校生代他人參加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的,由其所在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參加成人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從該生畢業當年起兩年內不準參加全國統一高考。
五、違紀、舞弊考生當場未被發現并被學校錄取入學的,一經查明,取消其學籍。
六、對考生違紀舞弊行為,由當地招生辦公室作出考試處罰決
定,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成人招生辦備案。
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