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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綱變化和民法的特點
正如我們在解析一種所說2010年的大綱相比于2009年而言并無太大變化,民法學更是如此,基本上沒有什么變化。
民法理論博大精深,既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又具有強烈的實踐性,各個具體制度的內容之間盤根錯節,具有比其他部門法更為明顯的嚴密體系。也正因為如此,民法成為大部分考生最頭痛的科目。
根據李建偉教授的觀點,學習民法,在掌握各個具體制度理論精髓之基礎上,應當務求貫通各項制度之間的聯系,既能從體系上整體把握民法理論,又不乏對具體制度的探微見幽。否則就會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二、民法的知識體系
在復習上,考生應當注意在腦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識體系,在解析(一)中筆者曾經對民法知識體系做過一次粗略的劃分。在這里我們嘗試用另一種方式來構筑民法體系:
(一)民事主體
1、自然人: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對此的法律規制主要見于《民法通則》。
2、法人
(1)企業法人:這又分為公司企業法人和非公司企業法人。
(2)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
3、其他組織: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組織,其中后者又分為合伙企業和
其他合伙組織。
在民事主體部分,《民法通則》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規定,特別是在法人和其他組織方面,比如,對于公司企業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調整,合伙企業由《合伙企業法》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則由《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非公司企業法人則由《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調整。故而,考生在復習的時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規定即可,對本部分重要知識點的梳理詳見下文,此處不多述及。
(二)民事權利
1、人身權:主要是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屬權、親子權、榮譽權等。
2、人格權
(1)一般人格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人格平等(憲法、民法通則)
(2)具體人格權:姓名權/名稱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隱私等
3、繼承權(繼承法)
4、知識產權:著作權及鄰接權(著作權法)、專利權(專利權法)、商標專用權(商標法)
5、財產權
(1)物權
A、所有權:不動產(土地、房屋等)、動產、共有、建筑物區分所有
B、占有
C、他物權
a 用益物權: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典權、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等
b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2)債權
A、合同之債
B、單方允諾之債
C、締約過失之債
D、侵權之債:一般侵權、特別侵權
E、無因管理之債
F、不當得利之債
在民事權利方面,毫無疑問,主要知識點和重點集中于物權和債權部分,在這兩個部分
又以《物權法》和《合同法》為重點中的重點,這兩個法律和《民法通則》加上與它們相關的司法解釋就構成民法學部分中的核心。在這個核心之外,繼承、婚姻家庭和知識產權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較之下,繼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識點集中、重點突出,比較容易掌握,而知識產權部分則顯得比較零散。所幸知識產權部門所占分數不多,對重要知識點予以掌握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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