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2013年11月15日全文播發。
《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勞教是特殊歷史時期產物
1955年,作為政治斗爭工具的“勞動教養”政策被第一次明確提出。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久,為保障政權穩固,國家開展了一系列肅清敵視新政權的反革命壞分子的運動。
依據1957年8月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是“為了把游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為了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決定》同時指出勞教制度“是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可見勞教制度本身是在特殊時期具有明顯歷史局限性的產物。
勞教制度與憲法規定相抵觸
無法律依據長時間禁錮公民人身自由是對勞教制度最大的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由此規定可知,較長時間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應該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否則均應視為非法。但是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憑借公安機關或黨政部門設立的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為4年,這明顯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
勞教的制度淵源是什么呢?
經1979年11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準,國務院于當年12月5日公布了《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并將1957年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重新發布實施。此后,國務院和公安部又相繼制定發布了一些關于勞動教養的法規文件,其中對勞教制度恢復發展影響最大的是以下兩個:1980年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于勞動教養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轉發公安部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后者多年來被作為決定是否勞教的主要依據。這些決定,通知,辦法,均不是法律。行政法專家何兵在微博上指出,《立法法》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勞動教養制度明顯違背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必須廢除!那么如果從法律形式上讓勞教滿足制度要求,是不是就可以將它洗白粉墨登場呢?勞教制度沒有必要保留,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都對違法行為和輕刑事犯罪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另外,勞動教養起點就是1年,嚴重違背罪(違法行為)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如果將它理解為一種處罰,那么處罰明顯過重。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是回應民意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決定》有較大突破的規定是廢止勞動教養制度,這也是對民意的一種回應,因為勞動教養制度在實施中也的確存在缺乏法律依據、破壞法治統一、侵犯法治權威等問題,“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應該有起碼的法律依據,勞教制度長期以來靠國務院制定、全國人大批準的一個規定作為依據,顯然不妥。”對于廢除勞教的影響,馬懷德認為接下來教育矯治立法將是改革的關鍵,廢除勞教之后就應該加緊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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