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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碩(非法學)專業基礎課--辨析題答案
辨析題:第55-56小題,每小題8分,共16分。要求對命題進行判斷并著重闡明理由。第55題、有人認為:“沒有殺人的目的,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請運用相關刑法理論和規定進行辨析。
答:這種說法不完全正確。理由如下:
1.正確的理由是,故意殺人罪中的故意劃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基本內容就是追求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包含著犯罪目的。也就是說,在直接故意殺人罪中,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備要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殺人的目的,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說法是正確的。
2.錯誤的理由是,在間接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并不存在殺人的犯罪目的,但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另外,在激情殺人情況下,罪過定性為間接故意,行為的目的是殺人還是傷害其實是模糊不清的,而定罪是按犯罪結果確定,人死了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人未死就構成故意傷害罪。所以,在間接故意下,沒有殺人的目的,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說法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沒有殺人的目的,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說法是不完全正確的。
第56題、有人認為:“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流入何人之手,物權人都有權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該物。”請運用相關民法理論和規定加以辨析。
答:此種說法不完全正確。
正確的一面表現在:物權具有追及力和優先力的特點,意味著無論物到誰的手里,物權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還原物。
錯誤的一面表現在:若此時存在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即無權處分,善意,合理價格,完成物權變動。那么此時善意第三人即可獲得物權,權利人只能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另一方面,物權法第107條規定,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但是權利人在2年內仍可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此時題干中的觀點又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此種說法是不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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