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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教育部歸口管理全國碩士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簡章,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生招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科目,審定統考科目考試大綱。
(四)組織碩士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和全國統考科目的命題工作,授權有關機構組織專業學位等聯考命題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單考招生限額。
(六)制訂推免生工作管理辦法,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確定開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學校名單,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額。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調查處理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置研究生招生處(科)等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編制招生專業目錄。
(四)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五)組織并做好試題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協調并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招生考試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受理考生信訪,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七)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招生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十三條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實施細則。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招生人員開展培訓。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社會需求,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
(五)編制招生專業目錄,并按要求上傳并公布。
(六)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七)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八)參照教育部、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體檢要求。
(九)組織命題、評卷、復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并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對入學新生的思想政治、業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十一)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訴,負責作必要的解釋,處理招生中的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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