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
招生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加快少數民族博士、碩士等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根據《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人事部關于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的意見》(教民〔2004〕5號)和《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印發<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號)要求,確保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圍
1.黨和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是一項意義深遠的政治任務,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單位要從戰略高度認真做好招收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工作。
2.少數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統一部署,各相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統籌與協調工作,各招生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3.招生生源范圍是西部12省(區、市),海南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邊境縣(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張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縣兩區)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重點招收教育(雙語師資)、農牧業、醫學、少數民族語言及特色文化藝術、信息技術、經濟、能源和公共事業管理等領域從業人員。
4.招生工作堅持"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原則,實行"自愿報考、統一考試、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一) 教育部的主要職責:
1.主管全國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協調招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生源地相關部門,落實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對招生單位擬錄取考生的報考資格、區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進行審核;
4.會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督促檢查黨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貫徹落實情況,并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招生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二)有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設有民教處的由民教處負責,未設民教處的由高教處等相關處室負責)的主要職責:
1.生源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執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和管理辦法,協調本地區各有關部門配合招生單位的工作,指導優秀考生報考;
2.負責本地生源考生報考資格的公示與確認,引導考生報考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
3.配合招生單位對本地區報考考生進行政審。
(三)招生單位的主要職責:
1.執行上級部門關于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
2.對報考本單位的考生進行政審;
3.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招生方案,編制招生專業目錄,組織考試,對擬錄取考生經過公示7天后完成錄取工作。
三、招生計劃
1.有關省(區、市、兵團)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做好人才需求預測,并上報教育部;
2.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年度招生計劃,并向各省(區、市兵團)及招生單位下達;
3.各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結合本單位學科專業實際,制訂招生專業目錄。
四、碩士研究生招生報名與考試
(一)報考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政審合格,立志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承諾畢業后回定向地區(單位)就業。其中,在職考生回原單位;非在職考生(含應屆本科畢業生)回定向省(區、市、兵團)就業。
3.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滿2年(從高職高專畢業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4.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
5.身體狀況符合各招生單位的體檢要求。
6.應屆本科畢業生中的推薦免試生可申請進入本計劃。
7.漢族考生限定為本計劃生源范圍內的在職人員和生源范圍內的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職人員。
考生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報名,具體的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時間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
(二)初試
1.報考該計劃考生必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具體時間以教育部公布為準)。
2.全國統考科目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命題。考試方式均為筆試。
(三)復試
1.教育部采取"單獨劃線"的特殊政策,統一確定復試基本分數線。
2.復試工作由各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3.復試時間由各招生單位在教育部復試基本分數線劃定后自行確定,一般不得晚于2013年4月20日。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招生單位可根據情況從其他招生單位調劑部分報考本計劃的合格考生參加復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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