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高教自考課程免考的相關規定,配合全國高教自考考務考籍管理系統的順利實施,市自考辦根據市自考委《關于印發<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修訂》(滬自考委〔2008〕1號和《關于調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考核環節部分課程名稱并給予課程代碼的通知》(滬教考院自考〔2009〕4號)等文件精神,對《免考規定》的第七條內容作如下補充:
高教自考生在報考高教自考多個專業時,已通過的名稱相同且代碼相同的高教自考課程,可以申請免考;但各專業的畢業環節考核和專業類實習等不得申請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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