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廣大考生熟悉電子轉考流程,根據《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電子轉考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陜考辦〔2015〕8號)的規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須知。
第一條 在籍考生離開我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須辦理轉考手續。電子轉考是運用信息技術,以交換考籍電子檔案方式實施省際轉考的過程。
第二條 考籍檔案是辦理考生轉考的主要依據?技畽n案以電子方式保存為考籍電子檔案(以下簡稱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三條 轉出要求
(一)每年網上接受考生轉出申請兩次,上半年時間為1月1日—31日,下半年時間為7月1日—31日,其它時間不再受理。
(二)在籍考生離開我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我省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在規定日期內,到考籍所在市(區)自考辦,對本人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市(區)自考辦出具的《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上簽字。
(三)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再辦理轉出手續。
(四)考生在轉出時要注意,轉出專業代碼及課程代碼必須是全國統一的國標代碼,考生應按規定提前辦理新舊課程替換手續。
(五)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六)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七)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八)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九)在轉入手續未辦理完結之前,省自考辦仍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第四條 轉出流程
(一)考生登錄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填寫轉出信息,確定無誤后提交本人轉出申請,并在規定日期內到考籍所在市(區)自考辦,對本人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
(二)市(區)自考辦對考生提交的轉出電子檔案審核后,通過省考籍管理系統提交省自考辦,同時打印《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由轉考考生簽字確認、市(區)自考辦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市(區)自考辦公章存檔。
(三)省自考辦導出市(區)自考辦提交的轉出結果數據,并導入全國“轉考平臺”進行數據預審。
(四)預審通過后,將全省轉出結果數據包整體上傳全國“轉考平臺”,同時對上傳數據進行終審,并提交擬轉入省級考辦。
(五)轉考考生須到轉入地省級(或者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按轉入地自考辦規定的轉考時限辦理轉入確認手續。
(六)轉入手續辦理完成后,我省自考辦將依據轉入地省級考辦上傳全國“轉考平臺”的轉入辦理結果,對轉出考生電子檔案的在籍狀態,在省考籍管理系統中進行變更,完成轉考。
轉出流程圖:
第六條 轉入要求
(一)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全國“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二)轉入考生應當按我省自考辦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轉入考生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替換關系,按省自考辦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考考生應當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申辦畢業手續。
(四)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我省準考證,到考籍所在市(區)自考辦,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并在市(區)自考辦出具的《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上簽字。
(五)市(區)自考辦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考籍檔案。
第七條 轉入流程
(一)省自考辦收到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全國“轉考平臺”遞送給我省的轉入考生電子檔案后,于規定日期內,將轉入信息導入省考籍管理系統。
(二)考生可通過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服務平臺的轉入查詢功能進行相關信息查詢,考生查詢出相關轉入信息后,在規定日期內,到考籍所在市(區)自考辦辦理轉入確認手續。
(三)市(區)自考辦出具《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由轉考考生簽字確認,市(區)自考辦經辦人簽字,加蓋市(區)自考辦公章存檔,并在省考籍管理系統上進行轉入確認。
(四)省自考辦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全國“轉考平臺”,核準后給轉出省發送回執。
轉入流程圖:
第九條 在規定日期內,因故未及時履行有關轉考確認手續者,按本人主動放棄轉考處理,同時,其轉考信息予以廢止。如欲再辦理轉考手續,須重新履行轉考程序。
第十條 在電子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陜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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