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僅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報考。應考者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公布的開考專業、課程和考試計劃安排參加報名考試,自覺遵守海南省自學考試考場規則,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自學考試的課程結業考試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又稱筆試)和實踐性環節考核兩種。
◆ 報名對象
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自學考試。勞改、勞教人員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也可申請報考。
◆ 報考條件
1、報考自學考試專科專業的條件
考生可根據本人的具體情況自由選擇專業。提倡在職人員按學用一致的原則報考,提倡殘疾者報考適合自己身體條件的專業。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只接受具備相關條件的應考者報考,其他專業不受任何條件限制。
2、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專業的條件
凡具備國家承認學歷(指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歷)的專科以上的畢業生均可直接報考自學考試專升本專業,具體要求按專業計劃執行。
3、考生的本科論文答辯、畢業設計、臨床實習等考核,必須在所報考專業的全部理論課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報考。
◆ 報名時間
1、理論考試課程報名時間
自學考試理論考試課程報名時間一年2 次,一般為每年的3月和9月,具體時間詳見當次的報考公告。
2、實踐性環節和畢業論文考核報名時間
實踐性環節和畢業論文考核報名時間一年2 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報名時間由各主考學校安排。英語專業的“聽力”、“口語”、 “口譯與聽力”報名時間由海南師范大學自考辦安排,聯系電話:65815993。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實踐)考核報名時間一年一次,為每年的9月15日至30日,由海南大學自考辦安排,聯系電話:66188895。
◆ 報名地點
1、理論考試課程報名地點
考生通過登陸海南省考試局網站上的“自學考試報名系統”選擇報名地點并進行網上報名、網上繳費。
2、實踐性環節考核報名地點
報考實踐性環節考核的考生到各主考學校的繼續教育學院(或成教學院)報名。
◆ 報考程序
我省實行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的方式,考生登錄報名網站后,按報名流程的指引,選擇報名地點、選擇考生類型、填寫考生信息、選擇報考專業及考試課程,認真核對本人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確認無誤后,通過網上繳納考試費用。網上報名截止后,系統自動關閉,考生的信息不能自行更改。
新生網上報名成功后,系統會自動生成準考證號,并彈出考生本人的《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登記表》供考生核對,考生核對無誤后打印《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登記表》并簽名確認,憑該表于報名成功三天內到報名點電子照相,報名點保存該表備查。凡在報名時間截止后三天內未采集相片信息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予安排考試和退還考試費用。
考生網上報名成功后必須記存本人的準考證號、網上支付的定單號和報考密碼,方可退出報名系統。
考試前五天考生可登陸我局網站打印《海南省XXXX年X半年自考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考試時,考生憑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和 《海南省XXXX年X半年自考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考生在報名期間可憑準考證號和報考密碼登陸我局主頁上的自學考試門戶站,查詢本人的報名、網上支付結果、應試通知單、考試成績等有關信息。 新生可在報名截止前登陸自學考試門戶站修改本人信息。
◆ 考試方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按專業開考,考生根據所報考專業計劃,參加相應課程的考試(考核),當該專業所有課程考試合格、總學分達到畢業學分要求、并思想品德鑒定合格后,考生可提出畢業申請,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審核、頒發的相應的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證書上副署。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理論知識考試(筆試)和實踐性環節考核,均為合格考試。考生必須在理論課程合格后方可報考相應課程實踐性環節考核。理論知識考試和實踐性環節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計分,以60分為及格。每次考試的成績考生可通過海南省考試局網站查詢。考試不合格者可以參加該課程的下一次考試,次數不受限制。
◆ 考試時間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統考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上半年的考試時間為4月份第三個星期六、星期天;下半年的考試時間為10月份的第三個星期六、星期天。具體日期見當次報名公告 。
英語聽力、口語、口譯與聽力的考試時間由海南師范大學自考辦(65815993)安排。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實踐)考試時間為每年的10月份,由海南大學自考辦(66188895)安排。其它實踐性的考試時間由各主考學校安排。
◆ 考試地點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點分別設在海口和三亞兩個考區,海口考區包括在海口、文昌、瓊海、萬寧、屯昌、定安、澄邁、臨高、儋州、白沙縣、昌江等市縣報考的考生,三亞考區包括在三亞、五指山、保亭、瓊中、陵水、樂東、東方等市縣報考的考生。具體考試地點以考試通知單上的地點為準。考生接到考試通知單后,應于考試前一天到指定的考試地點查看考場平面圖,找到自己的考場所在位置。
英語聽力、口語、口譯與聽力的考試設在海南師范大學(65815993),計算機應用基礎(實踐)、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實踐)的考試地點設在海南大學(66188895),其它實踐性環節考試地點分別設在各主考院校。
◆ 轉考
考生因工作需要或變動居住地等原因需要更換報考地點,可按如下規定辦理轉考手續。
一、省內報考,不須辦理轉考手續。考生在報考時,可以根據本人的需要選擇新的報名點報考 。
二、自學考試省際轉考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統一實行電子轉考。考籍檔案轉出時,不再以機要形式遞送,也不接受外省轉入的紙質考籍檔案。轉考考生的考籍電子檔案統一通過轉考平臺進行轉發和接收。
(一)轉出受理
教育部考試中心轉考平臺寄發考籍電子檔案的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10日和9月1日-1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考生本人必須在上述時間段內到省考試局自考辦申請辦理轉出。其他時間不予受理。考生在申請轉出時須遵循以下轉出要求:
1、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我省準考證、轉入省準考證到省考試局自考辦申請辦理,并對轉出的電子檔案進行現場確認和簽字。同一考生一次只能轉出到一個省份。考生提供的轉入省準考證號對應的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必須與我省信息一致,否則不予辦理轉出手續。
2、考生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免考課程和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
3、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4、在轉入省手續未辦理完結前,我省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5、助學單位進行專業課程改革設置的銜接課程成績,只能在本省使用,不予轉出。
(二)轉入受理
教育部考試中心轉考平臺下載考籍電子檔案的時間為3月1日-31日和9月1日-30日。省考試局自考辦將在此期間通過轉考平臺集中下載各省轉入我省的考籍電子檔案。考生在我省辦理轉入手續應遵循以下要求:
1、考生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我省準考證、轉出省準考證等材料,于每年的3月11-31日和9月11-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到省考試局自考辦辦理轉入手續,并對轉入的電子檔案進行現場確認和簽字,逾期將退回轉出省。
2、考生轉入我省后,須按我省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原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的替換由我省按有關規定執行。
3、轉入我省的考生,必須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請辦理畢業手續。
◆ 免考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教育的畢業生、肄業生、退學生,報考自學考試,可根據有關規定,按課程名稱、要求和學分相同的原則,申請免考已學過并取得合格成績的有關課程。
①社會考生申請免考時間為每年的統考報名時間(3月1至10日、9月1至10日),由考生向所在地自考辦提出申請,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如:畢業證書、等級證書、原所在學校課程成績單、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等(因課程類型不同而材料要求不同),學績表復印件(須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填寫《免考申請登記表》一式二份,經當地自考辦負責人查驗、核準、簽署意見后,報省自考辦審定。
②省自考辦對符合免考規定的免考申請在其表格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一份交考生所在地自考辦,一份連同簽審后的相應證明材料復印件一起由省自考辦存檔。
③助學單位考生申請免考由助學單位于每年的4月和10月上報省自考辦。
◆ 畢業手續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完成本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的考試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績,思想品德經鑒定符合要求后,可提出畢業申請,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審核并頒發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畢業證書上副署。
1、社會考生申請辦理畢業手續。社會考生向所在地市縣級教育考試機構自考辦提出畢業申請,按要求填寫《畢業生登記表》一式兩份,并將《畢業生登記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專科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限申請本科的畢業生)交所在市縣教育局(考試中心)自考辦,由所在市縣教育局(考試中心)自考辦進行畢業資格初審,對材料不齊不全或是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各市縣自考辦將已初審的畢業生材料和花名冊(蓋章)在規定時間內送到省考試局自考辦。
2、助學班考生申請辦理畢業手續。助學班考生向所在助學單位提出畢業申請,按要求填寫《畢業生登記表》一式兩份,并將《畢業生登記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專科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限申請本科的畢業生)交所在助學單位,由所在助學單位進行初審,對材料不齊不全或是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助學單位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畢業生材料和花名冊(蓋章)送到省考試局自考辦。
3、自學考試考生申請畢業時間為上半年6月,下半年為12月。凡達到畢業要求的考生根據我省的通知于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將有關材料送到當地教育局(考試中心)自考辦或助學單位,市縣自考辦或助學單位審核畢業材料后,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將畢業生材料報省考試局自考辦,集中辦理有關畢業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 畢業證書遺失
遺失畢業證書的,按有關規定一律不予補發,只辦理相應的學歷證明。考生須本人持身份證到省考試局自考辦辦理。
◆ 申請學位方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件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以及海南省教育廳瓊學位[2007]2號文等文件規定,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注:考生報考前務必向主考學校咨詢)。
◆ 社會助學
社會助學是各級各類大中專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及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面授、電視、廣播、函授等多種形式開展的助學活動。開展社會助學必須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書面許可證,并在省、市縣自考辦的指導下進行,任何自學考試助學機構都不能自行發放與自學考試有關的各種合格證書、專業證書、畢業證書。
考生參加合法、科學的社會助學輔導,有利于提高自學質量和效果。考生參加社會助學,應先到所在地自考辦了解有關情況后,再根據本人需要自主選擇社會助學的機構和途徑。
◆ 疫情防控要求
所有考生都必須嚴格遵守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規定。到報名點現場采集電子相片時應做好個人防護,佩戴口罩(自備),接受報名點體溫測量,出示健康碼(健康碼不為綠的考生,應提供48小時內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證明),排隊時保持間隔不小于1米的距離。
考生在考前應進行健康監測,考試時將根據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對考生進行測量體溫和檢查健康碼等,具體疫情防控措施將根據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在海南省考試局網站上公告。考生應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參加考試,不得有瞞報、謊報等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 溫馨提示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考務考試管理規范嚴密,考生必須嚴格按照開考專業計劃的課程參加考試,所選的專業計劃課程全部及格后方可申請畢業。任何虛假廣告、承諾包考包過、能買到“真試題、真答案”、承諾提前畢業等行為都屬于欺詐行為,請不要輕信,以免上當受騙。同時歡迎考生及時向省自考辦反映相關欺詐行為,我們將對此類行為及時懲處,以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反映電話:0898-65858182、13098999762。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則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須事先知曉、認可并遵守的考試規則和紀律,考生應誠信考試,遵規守紀。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考試時應遵守以下 考場規則:
一、考生憑“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在每科考試前40分鐘有秩序地簽名并經安檢后進入考場,對號入座,不得喧嘩和隨意走動。將“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放在座位旁。進考場時,不得攜帶任何書籍、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電子記事本、武器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
二、考生領到試卷后,應首先檢查所發試卷與本次考試課程是否相符,清點試卷張數是否正確,檢查試卷有無漏印、字跡不清或試卷有無破損,發現問題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
在指定位置清楚、準確填寫姓名、準考證號、考點名稱、考場號、座位號、課程代碼和課程名稱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考生應主動配合課程筆跡信息采集。
三、開考時間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提前作答者,視為違紀舞弊。
四、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30分鐘。離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場繼續考試,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考生遲到耽誤時間,不予延補。
五、考生答題前,必須認真閱讀答題要求。除作圖可用鉛筆外,須用(黑)色簽字筆答題,字跡要工整。答題時,必須按題號順序,將答案寫在答題卡指定的區域,并按要求注明題號。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在試卷或草稿紙上答題一律無效,不予評卷打分。
六、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不清,可舉手詢問。
七、在考場內保持肅靜,不得吸咽,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
八、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必須立即停筆,否則視為違紀舞弊。
九、考生答完卷后應整理好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領回手機專用信封,等候監考員宣布“考生離場”后方能退出考場。退出考場時,不得將答題卡、試卷或草稿紙帶走。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協助當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33號)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選節)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選)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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