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題
1、中國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進口銅的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期為2000年11月,價格條款為CIF天津200美元/噸。合同訂立之后,A開出信用證,規定最晚裝船期為2000年11月30日。11月27日,正當B租的船舶要進裝運港裝運時,突然遭遇颶風襲擊,船舶緊急到臨近港口避難。B通知A,因發生颶風,交貨要延遲幾天;隨后提交了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由于市價下跌,A接到通知后立即向B公司發出通知,解除合同。B公司堅持將貨物運到天津。12月10日貨到目的港,A拒收貨物。B以150美元/噸的價格將貨物轉賣,并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請分析:(1)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2)買方可以索賠哪些損失?(3)賣方的抗辯是什么?
1、答:
(1)買方權利:購得貨物并獲取相應利潤。義務:在貨物到達裝運港后接收貨物。辦理貨物進口有關手續。承當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
買方權利:出售貨物獲取相應利潤。義務:準時交貨,如有意外事故應及時通知買方。辦理貨物出口有關手續,負責聯系船只,可幫買方辦理貨物保險業務。承當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支付運費。
(2)買方因賣方的延遲交貨而導致貨物無法及時出售,至使貨物市價下跌而未能獲利,買方可以向賣方索賠其按合同如期執行而獲取的合理利潤。
(3)而賣方的抗辯理由在于不可抗力而導致時間上的延誤,不屬于違約,相反是買方單方面自動毀約。賣方仍裝船履約是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的,買方不提貨屬于毀約,故此買方也應對賣方的經濟損失作出賠償。
2、2001年,中國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馬來西亞公司預訂一批原材料。中方電為:“茲發價10萬噸一級木材,每噸單價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裝運期5/6月,即期信用證支付,須以貨物尚未售出為準。”4月9日,接馬來西亞回電,“你3月2日電接受。”此時,因國際市場木材漲價,原發價的價格明顯對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與日本一公司簽訂木材買賣合同,按國際市場價售出木材。試問:
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是否違約?為什么?(從要約的構成要件分析)
2答:
(1)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未構成違約;
(2)指出浙江省某出口公司電傳的性質是要約邀請并分析;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建議的一種;訂立合同的建議并不僅限于要約一種。比如,關于開始進行訂立合同的談判的建議,關于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建議,都是訂立合同的建議,必須有足夠的確定性;
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
必須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建議的語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產生約束力”
(2)建議是否向特定的當事人發出
(3)建議包含的合同條件是否全面、具體、明確
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浙江省某出口公司電傳不符合以上要件,只能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3、王某系某建筑站食堂承包人,建筑站行管人員經常在該食堂就餐并招待客人,2000年底,王某將73722元(含建筑站所屬青島工程隊的18000元)招待費發票交給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會計賈某,賈某將票交負責人湯某審批后,向王某出據收款收據一份,注明:“收到王某招待費發票73722元(含青島工程隊)。”在該收據的收款單位處,賈加蓋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財務專用章。此后王某多次追索無著,遂訴至人民法院。因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不具有法人資格,故其要求建安公司承擔還款義務,審理中查明,建筑站與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系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對外承接工程時以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的名義,對內在鄉鎮內部行使建筑管理職能,湯某既是建筑站站長,又是建安二處負責人,1998年3月,建安公司向工商局申請注銷其第二工程處,在債務欄內寫明:“如有未盡事宜,由我公司處理。”1999年2月“建安公司第二工程處”行政章切角作廢。
試問:該案應當如何處理?
3、答: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則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我國民事法律確立的無權代理可以作廣義的無權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兩種理解。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其他形式的無權代理,而狹義的無權代理僅指表見代理之外的其他形式的無權代理。二者的相同之處在于:行為人都沒有代理權而代他人從事民事行為;二者的區別在于: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本人,而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需待本人追認,在法律上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狀態。如果本人追認,則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不予追認,則對本人不發生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上確認了表見代理制度,與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表見代理制度不同的是,我國表見代理制度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幾乎包容了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有關表見代理制度的所有內容。
4、根據以下對話分析的法律性質,哪些屬于要約,哪些屬于要約邀請。哪些屬于承諾?并說明理由。
A1.“你想買我的莫里斯1000型旅游車嗎?”
B1.“多少錢?”
A2.“1000英鎊。”
B2.“我給700英鎊。”
A3.“不,車子已交了10個月的養路稅,不能公共低于900英鎊。”
B3.“我沒哪么多現金。”
A4。“好吧,給我700英鎊。其余的以后補齊。”
B4。“好,現在付700英鎊現金,其余的6周內付給你。”
A5。“成交。”
4、答:
A1.要約邀請 B1.要約A2.要約B2.要約A3.要約B3.要約邀請
A4。要約B4。要約A5。承諾
理由:答出要約、要約邀請、承諾的要件。
5、某經貿公司有一門市房一直空閑。一日,宋某上門要求租賃此房。經幾次協商,雙方于2000年5月簽訂如下協議:經貿公司將門市房租給宋某,租期一年,租金為30000元,經貿公司為宋某提供辦公設備,宋某獨立地進行合法經營,合同期內,經貿公司為宋某提供賬號一個,由宋某使用,經貿公司不得占用。合同簽訂后,經貿公司即將門市房交給宋某使用,又在某信用社開立了賬戶,宋某在該帳戶內存入了約10萬元現金。經貿公司從信用社購買10張轉賬支票,并在其中的6張上加蓋了經貿公司的印鑒,交給宋某使用。宋某自稱是經貿公司的業務員,于同年7月二次到丁某處購買建筑材料,任何時候款分別為4500元和8000元,二次均以上述轉賬支票結算。丁某持該支配結算,貸款順利到賬。同年8月,宋某再次到丁某處購買建筑材料,貨款為25000元,丁某接收了宋某給付的用以結算的蓋有經貿公司印鑒的轉賬支票后,讓宋某當即將貨物提走。丁某持該支票入賬,信用社以印鑒不符為由將支票退回,此時宋某已不知去向。丁某與經貿公司多次交涉未果,訴至法院,要求經貿公司支付貨款25000元。經貿公司辯稱,宋某不是我公司業務員,其所持支票雖為我公司從信用社購買,但印鑒不是我公司加蓋的,我公司未曾從丁某處購買貨物,故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問:某貿易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合同責任?為什么?
5、答:我國《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7分)
宋某自稱是經貿公司的業務員,兩次從丁某處購貨,并兩次以經貿公司的轉賬支票成功結算貨款,使丁某有理由相信宋某即是經貿公司的業務員。當宋某再次前來購貨時,又再次經貿公司的轉賬支票結算,使丁某有理由相信此次仍為經貿公司購貨,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經貿公司為宋某提供賬戶和支票,宋某兩次使用該公司的轉賬支票并成功結算,是造成丁某相信宋某為經貿公司業務員的原因,故宋某的購貨行為后果應由經貿公司承擔。
6、2000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給20噸銅版紙張的合同,單價每噸8萬元,總價款160萬元,交貨期限為2000年6月30日,交貨地點為大連港。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于2000年5月4日預付貨款160萬元。乙公司為了向甲公司供貨,于2000年3月25日與光明造紙廠簽訂銅版紙張購銷合同,約定由光明造紙廠供給乙公司銅版紙張20噸,單價每噸7萬元,總價款140萬元,6月份在大連港交貨,乙公司于4月份預付部分貨款,光明造紙廠須保質保量按期交貨。乙公司于4月20日將貨款140萬元劃至光明造紙廠賬戶。2000年5月25日,光明造紙廠向乙公司提出,因國家調整價格,導致原材料成本上升,每噸須漲價兩萬元方能供貨,乙公司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漲價,甲公司答復早已預付貨款,并按此價成交,無法接受提價,乙公司即電復光明造紙廠不同意漲價,同時于6月9日派專人赴光明造紙廠處商談、催發貨,乙公司考慮到光明造紙廠今后的業務合作,同意漲價5000元,但光明造紙廠仍堅持漲價兩萬元,甲公司看到6月份交貨無望,為使與外方簽署的合同不致落空,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乙公司及光明造紙廠按期履約,否則賠償原告一切經濟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材料,結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乙公司與光明造紙廠之間簽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光明造紙廠作為第三方履約有無法律依據?
6答: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乙公司與光明造紙廠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應嚴格按合同履行。(5分)
(2)甲公司與第三方光明造紙廠之間雖無直接經濟往來,但雙方在兩次法律關系中涉及的標的物是同一的,該標的物的交付與否直接引起三方法律關系的變更,甲、乙公司之間案件處理結果與第三方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故應作為本案的第三方。甲公司可以要求光明造紙廠履約。(5分)
(3)如逾期不履約,三方當事人合同終止履行,合同終止后,乙公司退還甲公司貨款16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光明造紙廠退還乙公司貨款14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同時,光明造紙廠應負擔甲公司與外方合同的違約賠償。(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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