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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農業政策與法規》章節習題:第三章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指調整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與本組織成員之間在種植業、林業、草業等承包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簽訂承包合同的基本原則和程序
1. 原則:⑴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⑵ 民主協商,公平合理;⑶ 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程序合法。
2. 程序:(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擇產生承包工作小組;(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3. 期限: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30—50年;林地為30—70年。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農戶與集體的承包關系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承包者將土地使用權采取轉讓等方式由其他人經營,承包者收取一定的轉包費等。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
流轉的方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 注意: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文件進一步指出流轉方式: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讓:是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轉讓的合同內容雖無變化,但是變更了承包人,終結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轉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承包,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發包人履行合同的行為。(轉讓和轉包區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的原則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爭議的解決原則1、協商2、調解 3、仲裁 4、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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