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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廿年歷程 | 【字體:小 大】 |
自學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廿年歷程 | |
考試吧:http://www.top-99.com.cn 來源:中國自考網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04-9-21 | |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參加自學考試。 自學考試制度的建立是中國教育史上的創舉,是我國教育發展和改革的產物。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社會急需大批專門人才。普通高校很難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求。1978年五屆人大一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 我們必須打破常規去發現、培養和扶持各方面的優秀人才。""我們要建立適當的考核制度,業余學習的人們經過考核,證明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同等水平的,就應該在使用上同等對待。" 為貫徹落實這一精神,教育部征求有關部委和北京市的意見,向國務院提出了《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1981年1 月13日,國務院發文批轉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國發8 號),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進行試點。 6月,中央領導要求遼寧也進行試點。 1981年,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業經濟、商業經濟、金融、數學、英語、檔案管理等8個專業的考試計劃,進行了哲學、語文、高等數學、英語、俄語、日語、公共課政治經濟學和財經類政治經濟學等8 門課程的統一考試。參加考試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五屆人大會通過新憲法,把國家" 鼓勵自學成才" 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 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試點工作座談會召開。會議總結了自學考試試點經驗,認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國家考試,要掌握好考試的標準,確保考試的質量。此次會議的紀要以教育部(82)教工農字006 號文發出。 1983年5 月3 日,國務院批準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國發78號),第一屆全國考委主任為何東昌,副主任為:臧伯平、黃葳、孫鈺、胡錦濤、沈克琦、趙訪熊、李震中,委員為:王鐵崖、史維詳、安民、關廣岳、邢公畹、肖前、陳雨波、何茲全、李繼之、李鴻壽、范緒箕、趙今聲、趙琨熙、徐中玉、高清海、黃志、曹漫之、蔡祖泉。 1983年5 月23日至26日,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對全國考委當前的工作,在我國建立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意義,開考專業的內容,制定考試標準以及逐步向全國推廣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熱烈的討論,并原則通過了《關于設立專業委員會的意見》和《關于制定專業考試計劃的意見》兩個文件。有關會議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 號文件發出。 1983年5 月,經原教育部同意,遼寧省人民政府批準沈陽市開展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試點工作。 1983年8 月22日至29日,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座談會在昆明召開。會議交流了各地情況,介紹了試點經驗,明確了推廣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原則。此次會議紀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號文發出。 1984年10月9 日,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同意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為香港、澳門應考者在深圳、珠海設立考點(T考委字007 號)。 到1985年底,當時全國的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開展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同年,國家教委決定開展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 經國家教委批準,1989年軍隊系統也成立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自學考試委員會,在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全軍的自學考試工作。 1988年3 月3 日,國務院發布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對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任務、地位、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畢業生使用等,以國家行政法規的形式作出規定,使我國自學考試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軌道。 目前,自學考試已遍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系統及港、澳、臺地區,事業不斷發展,報考人數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國累計報名參加自學考試的自考生達9048萬多人次,本、專科畢業生244.22萬人(其中本科畢業生16.49 萬人,專科畢業生227.72萬人),中專畢業生39萬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報考人數達到645 萬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其嚴格的質量和良好的聲譽得到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影響波及海外,已成為我國規模最大、范圍最廣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 月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以及它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學考試制度的建立,是貫徹《憲法》規定的" 鼓勵自學成才" 和《教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教育權利的具體體現,為廣大的社會青年開辟了廣闊的成才之路。作為一種教育形式,自學考試繼承了我國古代考試制度中的一些優秀傳統,并與現代教育相結合,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制度的一個創舉,也是目前我國高等教育事業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可代替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17年的發展,目前自學考試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本科、專科、中專和非學歷證書在內的多層次、多規格,學科門類比較齊全的教育體系,并且還以考試管理嚴格、科學、公正贏得了良好的社會信譽。近年來,自學考試的考試功能和服務范圍在不斷擴大,除了承擔傳統的自學考試外,還承擔了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國家學歷文憑認定考試和廣播電視大學" 注冊視聽生" 必修課程的考試。可以相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自學考試的作用也將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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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錄入:歸湖 責任編輯: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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