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教育部《關于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電子轉考工作的通知》(教試中心函〔2015〕71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內蒙古自治區繼續在其他省(市、自治區)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須辦理轉考手續,將在我區取得的考試合格成績轉入其他省(市、自治區)。考生申請轉考時間為每年3月初和9月初(具體時間以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發布的公告為準,網址:https://www.nm.zsks.cn/)。
第三條 轉考工作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數據交換平臺”(以下簡稱“轉考平臺”)進行。
第四條 考籍檔案是辦理考生轉考的主要依據,以電子方式保存為考籍電子檔案(以下簡稱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五條 轉出
一、在籍考生辦理轉出手續的,在我區規定的轉考時間內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自學考試欄目的報名報考系統,按照申請轉出頁面要求,填寫相應信息辦理轉出手續,并在網上繳費(10元∕門)。
二、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報名注冊,并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合格課程成績,建立自考考籍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四、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考辦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五、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實踐課成績及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六、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七、考生在申請轉出前,應當認真閱讀、理解要轉入省市的轉考規定,并按照轉入省市規定的時間及方式查詢、確認自己的轉考信息。
八、轉考手續辦理完成后,我區不再保留考生考籍。
第六條 轉入
一、考生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
二、轉入考生應當按照我區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轉考課程只接收與我區專業計劃中課程名稱相同、學分相同的課程。
三、轉入考生應當在我區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筆試課程)、本科不少于4門(筆試課程)的合格成績,方可在我區辦理申請畢業手續。
四、符合我區轉入要求的考生,應按照轉出省市的轉考規定辦理省際轉考。并在我區規定的轉考時間內,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自學考試欄目的報名報考系統申請轉入。
第七條 在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同時《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教招考〔2016〕2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的通知》(內教招考自〔2019〕9 號)作廢。
第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原文鏈接:https://www.nm.zsks.cn/kszs/zxks/zcfg/202401/t20240112_44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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