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畢業審核
第十條 審核流程:當地自考辦或主考院校自考辦初審→主考院校復審→省教育考試院終審。
第十一條 各審核單位要選派責任心強、專職從事自學考試的工作人員參加畢業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審核內容
1.審核專業考試計劃所規定的必考課程是否合格、完整。
2.審核選考課程的門數及學分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是否一致。
3.審核頂替英語課程的學分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是否一致。
4.審核合格課程電子檔案是否完整及筆跡是否一致。
5.審核考生是否存在違紀記錄,是否須推遲畢業。
6.查驗本科畢業生的原專科學歷是否真實有效。
第十三條 當地自考辦或主考院校自考辦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1-4款對每一份畢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畢業審核”系統中錄入預畢業生數據。根據系統內設置的專業考試計劃進行課程添加或刪除,確保預畢業生課程庫完整、準確(本科專業要求在系統“免公證錄入”模塊中錄入原專科學歷系我省自考畢業的證書信息)。
初審后,各地市自考辦或主考院校自考辦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通過的畢業材料上報到省教育考試院。畢業材料包括:“畢業審核”系統自動生成打印的《畢業生簡表》、《畢業生統計簡表》和《畢業生姓名更正情況登記表》;本科專業畢業生原專科學歷證明材料(按《畢業生簡表》的名單順序排序)。
第十四條 各主考院校按照本實施細則中第十二條1-5款要求,在“畢業審核”系統中復審其所屬畢業生。復審后,通過系統自動生成打印《畢業審核情況表》并加蓋公章,按規定時間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十五條 省教育考試院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有條款要求對所有畢業生進行終審。終審后,省教育考試院將統一打印《畢業證書》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未通過終審的,省教育考試院將考生名單反饋給當地自考辦或所屬主考院校自考辦,由當地自考辦或所屬主考院校自考辦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畢業證書驗印與頒發
第十六條 省教育考試院、主考學校依據《畢業生名冊》,在《畢業證書》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上驗印。
第十七條 驗印后由各地自考辦或主考院校自考辦向考生頒發《畢業證書》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檔案袋》(檔案袋內包括以下材料:①關于寄發自學考試畢業生檔案的函,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鑒定表,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
第十八條 畢業證書或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毀的,不予補發畢業證書或畢業生登記表,可補辦畢業證明書或畢業生登記表證明。畢業證明書和畢業生登記表證明具有同等效辦。
需要辦理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證明的畢業生,須在市級以上報紙登報聲明作廢后,持報紙、有效身份證件到福建省教育考試院辦理手續。
第七章 畢業證書認證查詢
第十九條 畢業證書真偽可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信息網及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驗。畢業生電子注冊未上網前,畢業生可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歷認證系統進行學歷認證,并由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開具學歷認證書。
第八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條 參加畢業審核的工作人員,應本著對考生負 責、對自學考試質量和信譽負責的態度,嚴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畢業注冊、審核、驗印等工作。對違反工作紀律、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工作人員,將進行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從2013年5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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