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l小題,共15分)
39、甲乙丙三個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資設立了黑水房地產有限公司。經過四個股東協商并決定,公司機構由下列人員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擔任公司的董事長,乙公司委派周某擔任公司副董事長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擔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監事。公司經過招聘,聘任吳某擔任公司董事并經股東會表決通過,聘任徐某擔任公司總經理。丁不在公司機構中擔任任何職務。
黑水房地產公司在經營中發生下列情形:
(1)丁與戊合資設立了白水房地產有限公司,丁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
(2)未經公司同意,吳某按照市場價格向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經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與長河水泥廠簽訂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幣300萬元給水泥廠。
(4)黑水公司與其他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了黃海房地產有限公司,公司股東會表決同意委派李某擔任黃海房地產公司的董事長。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銷商品房,為了經營方便,公司將20萬元的經營費用存入洪某開立的賬戶上。
結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問題:
(1)黑水房地產有限公司機構人員組成中哪些決定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請說明理由。
(2)黑水房地產有限公司在經營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