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人的本質
一、實踐是人特有的存在方式
(一) 人是什么?
唯心論 ---- 認為人是一種理性的存在。實質上就是說認為人之區別于動物就在于人有精神,是理性構造人的本質。
舊唯物論 ---- 認為人是一種感性的自然存在物。認為人與動物的不同緊急在于它的生命集體的組織與構造更為精細和復雜。
馬哲 ---- 人是一種包含理性在內的感性活動的存在,即實踐的存在。以上觀點都是片面的,在理論上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實踐的觀點。實踐是人特有的生存方式。人在實踐活動中創造了人之為人的一切本質特性。
(二) 人是在有目的地運用人工工具改造外部環境的活動中維持自己的生存和發展的。因此,人既具有與動物相同的自然生命,又超越了自然生命的限制,具有超自然生命的本質。
人具有自然屬性。人首先是自然機體的存在,具有生命力和自然力,也具有生命機體所不可缺少的自然需要。否定了這一點,就否定了人的存在的客觀現實性。但人的自然屬性并不表現人的內在本質。
人具有社會屬性。表現了人的現實本質。人的實踐活動社會性的活動。人只有結成一定的社會關系,才能進行改造自然的活動,才能有勞動生產活動。社會是人的獨特的存在形式,人的本質就只能是一種社會性的存在本質。馬克思說:”人的本質并不是耽擱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
二、人是進行自我創造的主體性存在
人是一種社會實踐的存在,從人的現實活動中去考察人與餓對象世界的關系,就出現了”主體”和”客體”兩個哲學范疇。運用”主體”和”客體”的概念,是為了說明人在人的活動中與對象所建立的特殊關系以及由這種關系而形成的特殊本質。主體和客體就是表示活動者和活動對象之間的特定關系的哲學范疇。
主體,是指從事著實踐和認識活動的人。是主導者,能動者,主宰者。但人并不等同于主體,只有經過培養和教育并在進入與客體的關系之后才構成完全的主體。人在不同的對象性關系中表現為實踐主體,認識主體,評價主體,審美主體等。人作為主體,在實踐基礎上表現為自主性,主觀性,創造性,自為性等基本規定性。 主體具有以下表現形態:個體形態,集團形態,和社會形態。
客體,是實踐和認識活動所指向的對象。是受動者,從屬者。客體僅指進入人的活動領域和主體發生聯系的那些客觀事物。對象在不同情況下表現為實踐客體,認識客體,評價客體,審美客體等。客體必須具有客觀性,對象性,受動性等基本規定性。同時客體主要具有三種不同表現形態:自然客體,社會客體,和精神客體。
主體和客體是對立統一的。二者是一隊關系范疇,它們只有在相互關聯中才會具有自己的本質和規定。關聯的關系是主體與客體存在的條件性。主體和客體的分化是人的實踐活動的結果。所謂主體性在根本上就是實踐性。主體與客體則是在實踐活動基礎上以主體為核心而建立的自覺的對立和統一關系。這種統一的實質即是主體客體化和客體主體化的統一。
三、人是社會歷史的存在
馬哲認為,人只能是一種社會性的存在, 并且也只能具有歷史性的本質。
人的社會性是人作為實踐主體的現實規定性。人只有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之中,把社會集體積累的性質和能力內化到自身,才能獲得人的現實的實踐性本質,成為現實的主體。人的現實存在只能是社會性的存在,人的現實本質也只能是社會性的本質。
階級性是人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發展階段的特殊表現。
人是社會的存在,也就必然是歷史的存在。人的歷史性包含下面兩個方面的具體涵義:第一,處于不同歷史時期和歷史條件下的人具有不同的社會存在形態,也具有不同的本質;第二,人的社會存在形態和本質是一個歷史地發展著的過程。人的存在和本質都是依賴于社會歷史的,是由社會歷史決定的。這是人區別于動物的一個重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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