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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執法的特點:執法主體具有特定性;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執法行為具有主動性;執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
2. 法的適用:也稱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根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專門活動。
3. 法的適用主體是司法機關;法的適用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法的適用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法的適用具有很強的專業性。
4. 法律監督:
[1]廣義:是指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
[2]狹義: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
5. 法律監督的分類:從廣義的理解,依監督主體的不同,可將法律監督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6. 國家監督:
[1]權利機關的監督:它包括法律上的監督和工作上的監督;
[2]行政機關的監督:它是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監督,以及系統內設立的專門機關的內部監督。
[3]司法機關的監督:它包括檢察機關監督和審判機關監督。
7. 社會監督:指除國家機關以外的各政黨 、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根據主體的不同,社會監督可以分為:中國共產黨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輿論監督和網絡監督。
8. 憲法規定了最根本的內容。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職權。
9.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0. 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為嚴格。須由全國人大代表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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