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學考試使用計算器的有關規定
(一)允許使用計算器的科目,考生可以攜帶計算器參加該科目的考試。
(二)攜帶計算器的類型限制:不能攜帶含有手工錄入記事信息或者計算機輸入記事信息或類似功能的計算器;不能攜帶按鍵上印有全部26個英文字母的計算器;不能攜帶按鍵上印有漢字邊旁部首的計算器。
(三)對違反規定,違規攜帶了規定類型以外計算器的考生,按考試違紀處理。
六、考生須知
1.考生須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尚未辦理考生基本信息申請變更身份證號的現役軍人憑軍官證或士兵證)進入規定的考場,入場后對號就座,并將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對。
2.考生除帶必要的文具和規定的考試工具外,不得將書籍、資料、紙張、武器、書包、袋子、文具盒、涂改液、修正帶、視頻音頻播放器、通訊工具、電子記事本或計算機等帶入考場。因各種原因已帶到考場的,必須集中放置于指定位置,但監考員不負責保管考生物品。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考生可攜帶不具有程序儲存、記事、影音播放、無線通訊等功能的計算器。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3.考生領到試卷后,應先檢查試卷與本人報考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有缺頁、缺題,然后在試卷指定位置上,準確清楚地填寫上姓名、準考證號和座號,不能漏填或者填錯。凡姓名、準考證號、座號三者之一漏填、填錯或字跡模糊不清而無法辨認的試卷,成績無效。在試卷密封線以外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作其他標記的試卷,按違紀處理。
4.上午考試開始時間為9:00,下午考試開始時間為14:30。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的30分鐘以后才可以交卷出場。考生離開考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提前交卷的考生,應舉手示意,待監考員允許后再離開座位。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試題分發錯誤、缺頁或字跡模糊不清等,可舉手向監考員報告。
6.書面答卷必須使用藍、黑色墨水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書寫。在同一科目的書面答卷中,不得使用不同顏色的墨水。答題不能寫在草稿紙上。填涂答題卡必須使用2B鉛筆。部分科目的考試需使用繪圖繪畫工具、計算器或其他用具,考生在報考時應了解當次考試的具體要求。
7.考生在考場內必須聽從監考人員的管理,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在考場內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離開座位到處走動,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不準換卷和傳抄,不準冒名代考,不準賄賂監考人員。
8.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按頁碼順序整理好放在考桌上,待監考人員允許后有秩序地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走,不得翻看他人答卷。
9.考生如有違規,按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違規考生應在監考員登記的考生違規情況登記表上簽名,拒絕簽名的,準考證暫時不發還考生。考生被監考人員認定違規,對所認定違規事實存在異議的應當即到考場辦公室陳述和申辯。
七、自學考試違規考生處理的主要有關規定 (詳細規定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1.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相符合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評卷過程中被發現答卷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12)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3)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3.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中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自學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有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更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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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考報名條件 ※ 2015年自考報名時間匯總(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