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考點202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溫馨提示
202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即將在4月13、14、20、21日進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即將在4月27日進行,請考生注意以下事項。
一、準考證打印時間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2024年4月16-28日。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2024年4月1-21日。
考生須認真閱讀準考證上《考生須知》,注意考試時間及地點,提前查看考場情況,做好考試路線規劃,注意交通安全。
二、考場設置與考試時間
佛山考點共設置4個考場,除佛科院考場外,考生車輛不能進入考場,請提前規劃好路線,留足入場時間。
三、考試證件
考生考前應再次檢查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大陸公安部門簽發的港澳臺通行證等,且與準考證上的類型、號碼一致,處于有效期內),如證件遺失或過期請及時補辦,參加考試須隨身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準考證。
四、考場區域
考生進入校園后應在指定區域等待、休息和準備進場。
五、考場禁煙
使用含醇消毒劑消毒過的區域禁止吸煙或使用明火,部分學校全校禁煙。
六、孕期考生
處于孕期的考生,其家屬要在考場周邊等待。
七、特殊注意事項
(一)佛科院仙溪校區(南海)考場距離市中心較遠,請提前安排好交通方式,校園較大,請預足入場時間,仙溪校區西門離考場較近,建議從西門入校,考試地點在B3教學樓。
(二)佛科院江灣校區(禪城)考場考試地點在信息樓2樓,校園較大,請留足入場時間。
(三)佛山開放大學和佛山市第六中學考場為紙筆考試考場,請考生注意本年使用“卷卡合一”的試卷形式進行考試,考生開始考試前收到卷、卡時,應檢查卷、卡是否裝訂在一起下發,如無問題應在卷、卡上填寫個人信息、填涂有關區域、小心將答題卡按切線撕下。嚴禁考生私自互換答題卡,任何卷、卡不對應的情況皆會導致讀卡成績極低,考生私自互換答題卡將自行承擔全部不利后果。
最后,預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績。
佛山考點
2024年4月1日
考場規則
第一條 將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待查驗。
第二條 參加人機對話考試的考生請注意
1.禁止攜帶通訊工具、電子產品、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請將手機關機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隨身攜帶。2.禁止佩戴手表和攜帶任何文具進入座位。3.答題時出現考試機故障等問題,請及時向監考人員舉手報告。
第三條 參加紙筆考試的考生需注意:
1.仔細核對本人準考證信息和座位貼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錯誤請立即報告。如考試開始后發現,以違紀違規論處。
2.除攜帶必需文具(2B書寫鉛筆、橡皮、藍色或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外,禁止攜帶通訊工具、電子產品以及任何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不得相互借用文具。請將手機關機后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隨身攜帶。
第四條 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冒名替考和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五條 考試開始15分鐘后,考生不得入場;考試開始60分鐘后,考生方能交卷離場。
第六條 交卷前,考生不得離開試室;因故確需暫離試室的,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人員陪同。
第七條 考生須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如有違紀違規行為,將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進行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人社部31號令)(節選)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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