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提醒】202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即將開考!這些事項要注意
2024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定于4月13、14、20、21日舉行。本次考試威海考區共3428人參加,威海市共設置2個考點,32個考場。應試人員參加考試前須及時登錄國家衛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官方網站(www.21wecan.com)打印準考證,打印準考證系統開放時間為4月1-21日。
為嚴肅考風考紀,市人社部門將聯合有關部門繼續加大對考試作弊等違紀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本次考試考點、樓層實行封閉管理,考場采用無線信號屏蔽和全程監控;考點設立防作弊巡查小組,配備隱形耳機探測儀、金屬探測儀、執法記錄儀等設備,流動查處高科技作弊行為;考點安排公安民警查驗考生身份,并負責考試區域安全;無線電管理機構將監測各考點周邊無線信號;網信辦、公安網監部門分別對網絡輿情及QQ、微信等網絡作弊行為進行監控。對在考試過程中查出的有組織作弊、替考等違紀違規行為,當事人將被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應試人員須知
1.請認真閱讀并遵守《誠信考試承諾書》和《考場規則》,提前查看當地考試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自覺做好參考準備。
2.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及考區、考點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必要文具(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橡皮)外,嚴禁攜帶任何其他物品進入試室;考后不得將試卷和答題卡帶出試室。
3.請在考試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試室并對號入座,將證件放在桌子左上角等待核驗。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居住證、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在有效期內使用的證件。
4.考試開始15分鐘后不得入場。
5.護理學初級(師)專業采用“卷卡合一”試卷,請按要求裁切并填涂答題卡。如因未正確填涂答題卡、違紀違規或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卷卡不一致導致成績為零分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6.違紀違規行為將參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行為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人機對話形式考試的考生,可登錄國家衛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網站(www.21wecan.com),下載觀看《人機對話考試系統演示視頻》。
考區提示
1.請考生在考試之前熟悉考場,并提前查看好路線,以免出現進錯考場、遲到等情況。
2.考試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抄錄試題、答案及相關內容,準考證僅限攜帶一張。個人計時工具或考場內鐘表時間僅作參考。
3.紙筆考試(護理學初級師)實行全場封閉,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場。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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