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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考點2】根據對病人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可以將醫療事故分為4級。其中,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病人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事故。
【考點3】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病人通報、解釋。
【考點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定機構是各級醫學會。
【考點5】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委托鑒定的途徑有醫患雙方共同委托、行政委托、司法委托3種。
【考點6】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幾種情形有:①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醫療活動中由于病人病情異常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③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考點7】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點8】《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病人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本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的“說明義務”和病人的“同意權”,體現了對病人自主權的尊重。
【考點9】《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病人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考點10】《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病人損害的,病人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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