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資格考試順利通過后,護士執業注冊是不得不重視的話題,只有順利完成注冊,才真正具體護士執業資格。在進行護士執業注冊時,需要提交許多材料,根據以往注冊材料要求,成績合格證明則是其中之一!
護士執業注冊在不斷更新變化,護士電子化注冊實行,提供更大的便利。根據小編了解到的新消息,護士執業注冊無需再提交成績合格證明,具體修訂方案如下:
日前,關于《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以下簡稱決定),其中《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的修訂中提到,申請護士執業注冊不再需要提供“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但是也要提醒大家:即使申請護士執業注冊可以不提供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大家也要按時打印2021護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并妥善保管,避免后續證書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或者是證書丟失補辦需要。
該決定于2021年1月8日公布并施行,其中提到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的修訂,一共有13處修訂,各位護考生務必收藏方便后續注冊證書查看:
十三處修訂
(一)將“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注冊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
(四)在第四條后增加一條:“國家建立護士管理信息系統,實行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
(五)在第六條后增加一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向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六)刪除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即刪掉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所需條件中“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七)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注冊,發給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印制的《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刪除第八條第三款。
(八)將第十條修改為:“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九)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十)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審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續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十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
(十二)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護士承擔經注冊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的義診,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執業,以及從事執業機構派出的上門護理服務等,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等手續。”
(十三)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的,應當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將第四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護士管理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注冊提供便利。”
此外,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護士執業注冊是必須的,每個地區要求可能存在差異,考生要根據當地衛生部門安排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準備相應材料完成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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