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云南省護士執業注冊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衛生健康委,委所屬和聯系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下放護士執業注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要求,為做好我省護士執業注冊的下放審批管理工作,我委組織制定了《云南省護士執業注冊審批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云南省衛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7日
云南省護士執業注冊審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有關精神,根據《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下放護士執業注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護士執業注冊的首次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護士執業證書錯誤信息修改、護士執業證書遺失補辦、注銷注冊等。
第三條 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四條 護士執業注冊工作(包括首次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護士執業證書錯誤信息修改、護士執業證書遺失補辦、注銷注冊等)由護士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省級發證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執業注冊工作,州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州市級發證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執業注冊工作,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縣區級發證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執業注冊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和“誰主管、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章 注 冊
第六條 申請首次注冊
(一)對象及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3.通過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成績合格的證明;
4.符合下列健康標準:未在甲、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的;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三表合一)1份(附表1);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3.申請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4.申請人專業學習中的護理臨床培訓及考核證明(附表2);
5.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6.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附表3);
7.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加蓋醫院公章);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張;
9.委托申請的需提交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其他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按重新注冊申請辦理。
2.申請護士執業注冊者,由個人登錄國家衛生健康委護士電子化注冊系統填寫個人基本情況信息,醫療衛生機構審核上報至所屬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集體申請者,所在機構需填寫并向所屬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護士執業注冊集體申請匯總表(附表7)。
(四)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程序,對個人申請者當場作出決定頒發證書,對集體申請者在受理后1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頒發證書。
第七條 申請延續注冊
(一)對象及條件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所屬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注冊。
(二)所需材料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三表合一)1份;
2.申請人《護士執業證書》原件;
3.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證明;
4.委托申請的需提交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其他
1.不予延續注冊的情形有:
(1)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健康標準的;
(2)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2.醫療衛生機構可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延續注冊。
(四)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程序,對個人申請者當場作出決定頒發證書,對集體申請者在受理后1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頒發證書。
第八條 申請變更注冊
(一)對象及條件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
(二)所需材料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三表合一)2份;
2.申請人《護士執業證書》原件;
3.委托申請的需提交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其他
1.承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準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等不需辦理變更。
2.部隊醫療機構聘用的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到地方醫院的,應由其擬執業機構所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護士電子化注冊系統中進行信息錄入,并報部隊管理部門審批后,再行辦理。
(四)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程序,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九條 申請重新注冊
(一)對象及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1.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2.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3.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未提出執業注冊的。
(二)所需材料
1.按首次注冊所需提交材料;
2.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附表2);
(三)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程序,對個人申請者當場作出決定頒發證書,對集體申請者在受理后1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頒發證書。
第三章 信息修改、補辦及注銷
第十條 申請信息修改
(一)對象及條件
《護士執業證書》信息出現錯誤的。
(二)所需材料
1.護士信息修改申請表1份(附表4);
2.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原件;
3.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4.需修改信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5.申請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張。
(三)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程序,對個人申請者當場作出決定頒發證書,對集體申請者在受理后1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補辦
(一)對象及條件
《護士執業證書》遺失者。
(二)所需材料
1.護士執業證補辦申請表1份(附表5);
2.申請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張。
(三)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程序,對個人申請者當場作出決定頒發證書,對集體申請者在受理后1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注銷注冊
(一)護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部門注銷執業注冊:
1.注冊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注冊;
2.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3.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個人申請注銷執業注冊。
(二)所需材料
1.護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6);
2.《護士執業證書》原件;
3.注銷注冊原因的相關材料;
4.委托申請的需要提交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辦理時限
注銷注冊實行當場辦結。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護士注冊工作,審核合格的給予注冊發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不予護士執業注冊,并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證明應使用《云南省護士注冊體格檢查表》。
第十八條 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審批相關工作中,需提交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等文件材料,如已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則使用共享獲取信息,無需申請人再次提供。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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