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正確掌握靜脈輸液的適應證或禁忌證
靜脈輸液前,應認清靜脈輸液的適應證與禁忌證。
適應證:輸入藥物,治療疾病;補充營養,供給熱能;糾正水和電解質失調,維持酸堿平衡;增加血容量,維持血壓。
禁忌證:不能經靜脈途徑輸注的藥物和液體。靜脈留置針適用于需長期輸液者,靜脈留置針材料柔軟,不會對所留置的血管造成傷害;保護血管,減少病人因反復受穿刺而造成血管的損傷;為搶救提供有效的治療通道。
違反上述技術常規,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2.輸液前準備不充分
靜脈輸液前應做好準備工作。如輸液前提醒患者排尿;準備好輸注藥物和溶液、注射盤、瓶套、開瓶器、小墊枕、止血帶、膠布或輸液貼、輸液架,必要時備小夾板、繃帶、約束帶等用品,以及輸液器、紗布、備用針頭、靜脈帽等無菌物品。未做好上述準備工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3.未嚴格執行查對制度
靜脈輸液前應做好核對工作。
認真核對藥物(藥名、濃度、劑量和有效期),檢查包裝有無損壞,藥液是否混濁、沉淀或存在絮狀物等。并核對床號、姓名,向病人解釋輸液目的。
未認真執行查對制度,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4.未遵循長期輸液或給昏迷者、患兒等輸液的特殊要求
對上述患者,需根據病情、輸液量、年齡及合作情況選擇靜脈。
需長期輸液者,注意保護和合理使用靜脈,一般從遠端小靜脈開始,必要時使用靜脈留置針。昏迷者、患兒等不合作的病人可選擇頭皮靜脈輸入,四肢輸液時可用夾板進行適當約束。患者存在周圍循環衰竭,四肢靜脈穿刺困難時,可采用頸外靜脈、鎖骨下靜脈、股靜脈進行穿刺。
未遵循上述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5.未嚴格執行無菌操作
注射前,要求用2%碘酐和70%乙醇或僅用3%絡合碘消毒瓶塞,根據醫囑配置藥物,并且消毒注射部位的皮膚。
未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導致感染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需24小時連續輸液者,每天更換輸液器。否則,造成院內感染等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6.不遵守操作規范,導致空氣栓塞
靜脈輸液前,檢查輸液器各連接部位是否銜接緊密;排盡輸液器內空氣;藥液滴盡前及時更換溶液瓶;加壓輸液時,不得離開患者;輸完后及時拔針或封管。
未嚴格執行上述技術操作規范,導致空氣栓塞,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7.藥物嚴重外滲未及時處理
靜脈穿刺時,在見到回血后,才能松開止血帶;在頭皮內靜脈輸液時,如誤注入動脈,則回血呈沖擊波狀,推注藥液阻力較大;輸液過程中應加強巡視,耐心聽取患者的主訴,嚴密觀察注射部位有無腫脹,針頭有無脫出、阻塞或移位。
藥物外滲未及時處理而引發嚴重后果,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8.輸液過快
注意控制輸液速度。
根據患者的年齡、病情、藥物的性質調節滴速:一般成人40—60滴/分,兒童20—40滴/分;年老、體弱、嬰幼兒、心肺疾病患者輸液速度宜慢;頭皮內靜脈輸液滴速一般不超過20滴/分。
輸液過快,造成患者心力衰竭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9.未注意配伍禁忌
靜脈輸液應根據病情需要,有計劃地安排輸液順序。
若需加入藥物,應注意配伍禁忌,若為刺激性強的藥物應確認針頭在靜脈內方可輸注。
違反藥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10.未履行告知、協助義務
靜脈輸液時,醫務人員應協助患者擺好體位,冬季勿暴露穿刺側肢體,以免著涼。囑患者如發生輸液不暢、注射部位腫脹或全身不適等情況時,應及時告知。
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11.未按規定做好記錄
靜脈輸液時,護理人員應在輸液卡上記錄輸液時間和滴速并簽名,將輸液卡掛在輸液架上。
未按規定操做,引發嚴重后果的,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12.未按規定使用靜脈留置針
使用靜脈留置針時需注意,應妥善固定,避免過松或過緊;注意保護穿刺側的肢體,未進行輸液時,避免肢體長時間下垂,以免回血不暢堵塞導管(對能下地活動的患者,避免在下肢留置);每次輸液前后,均應檢查穿刺部位及靜脈走行有無紅、腫,詢問患者有無疼痛與不適。如有異常情況,及時進行局部處理,必要時可重新選擇穿刺部位。
未遵守上述技術規范,導致患者不良后果的發生,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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