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做好202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粵衛辦人函〔2020〕20號
各考點考試管理機構:
根據《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關于202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護考辦發〔2020〕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為做好202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組織
根據原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部長令第74號),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我省設立考區,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的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考務管理工作由廣東省醫學學術交流中心(廣東省醫學情報研究所)承擔,地級以上市、佛山市順德區和省直設立考點,負責本考點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考試時間
202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廣東考區采用人機對話考試,考試科目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每半天一個輪次,具體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時間 | 輪 次 | 考試科目 | 時 間 |
4月24日 | 第一輪 | 專業實務 | 08:30-10:10 |
實踐能力 | 10:55-12:35 | ||
第二輪 | 專業實務 | 14:00-15:40 | |
實踐能力 | 16:25-18:05 | ||
4月25日 | 第三輪 | 專業實務 | 08:30-10:10 |
實踐能力 | 10:55-12:35 | ||
第四輪 | 專業實務 | 14:00-15:40 | |
實踐能力 | 16:25-18:05 | ||
4月26日 | 第五輪 | 專業實務 | 08:30-10:10 |
實踐能力 | 10:55-12:35 | ||
第六輪 | 專業實務 | 14:00-15:40 | |
實踐能力 | 16:25-18:05 |
三、報考資格
凡符合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部長令第74號)中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各考點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護士條例》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嚴禁參加考試。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符合《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等規定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在2008年5月12日《護士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已經入學注冊、學制不足3年的普通全日制學校學生,按教學計劃、學籍管理規定,如期完成培養過程,并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助產)臨床實習,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可以作為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的學歷依據。2008年5月12日以后入學的、學制不足三年的普通全日制學歷,不再作為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的學歷依據。
根據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教高〔2002〕10號)規定,2002年10月31日前,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藥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其入學注冊的國內外、境外非在職學生,按教學計劃、學籍管理規定,如期完成培養過程,畢業后學歷可以作為相應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此規定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和注冊中有效。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各考點考試管理機構要堅持預防為主、分類指導、快速響應、落實屬地責任的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原則,始終把考生和考務人員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放在首位,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確保我省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安全平穩實施。
(二)各考點考試管理機構要落實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指導;要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1號令)的要求,嚴肅考風考紀,嚴肅處理考試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
(三)各考點考試管理機構要主動加強與當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部門的聯系,積極防范和嚴厲打擊在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中利用無線電設備及互聯網作弊等非法行為。
(四)收費標準按《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廣東省醫師資格、護士執業資格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粵衛函〔2019〕826號)執行:每人每科66元。
(五)各地務必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制定的考務工作計劃和廣東省醫學學術交流中心(廣東省醫學情報研究所)的具體考務工作部署,及時完成各項工作。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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