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護士執業資格暨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通知
各縣市區衛健局、委直屬單位、966醫院、公安醫院、職工療養院: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202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安排的通知》(衛人才發〔2020〕152號)和《關于202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安排的通知》(衛人才發〔2020〕153號)要求,現將我市考試工作相關事宜安排如下:
一、時間安排
1.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網上預報名時間:2021年1月6日-21日
現場確認時間:2021年1月7日-22日
資格審核時間:2021年1月25日-29日
網上繳費時間:2021年2月27日-3月12日
準考證打印時間:2021年4月7-26日。
考試時間:2021年 4月24日、25日。
2.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網上預報名時間: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1日
現場確認時間: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
資格審核時間:2021年1月25日-29日
網上繳費時間:2021年2月1日-2月26日
準考證打印時間:2021年3月25日-4月18日。
紙筆考試時間:4月10日、11日。
機考考試時間:4月10日、11日,17日、18日。
網上報名、繳費、準考證打印網址:中國衛生人才網(www.21wecan.com)。根據《關于202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考辦發〔2020〕3號),參與疫情防控的一線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符合報名條件的前提下,在晉升高一級職稱時可以提前一年申報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的,晉升高一級職稱可以直接申報參加考試。上述享受提前申報的人員,原則上只享受一次政策優惠。
二、現場確認所需提供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現場確認
1.全日制護理(助產)應屆畢業生由學校統一組織完成現場確認,學校應按照《護士條例》規定,為審核機構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應屆生書面證明、應屆生所在教學、綜合醫院實習證明、學籍花名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證明及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2. 非應屆畢業生,完成個人網上報名后,攜帶畢業證原件(大專以上學歷提供學信網學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在教育、綜合醫院滿8個月的《實習鑒定表》復印件(加蓋公章)到戶口所在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區衛計局進行現場確認。
(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現場確認
1. 《申報表》(一份),須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存放單位審查蓋章。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由單位統一報名的考生不需提供身份證原件。
3.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可用學信網學籍證明替代)。
4.有下列情況的,考生還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①取得國(境)外院校學歷(學位)的人員,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②報考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技人員,應提交醫師執業證書或護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③有低一級資格要求的人員,應提交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④工作崗位變動報考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同時提交原崗位和現崗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⑤提前一年報考全科醫學、社區護理中級資格的人員,應提供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證明。(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審核表或工資表復印件)。
⑥往屆考生在工作單位、報考專業均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可憑《報名表》、身份證復印件和往屆成績單(需加蓋單位公章)進行現場確認,不需提供其它材料。
※復印件須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如故意提供虛假材料,一經查實,單位及個人將記錄誠信檔案,個人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考試,單位所屬人員參加衛生系列考試均需提供檔案原件。
三、相關問題說明
1. 報名參加202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各級別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至2020年12月31。報名條件中有關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2.參與疫情防控的一線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市衛健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批準的享受增發績效和補助的專業技術人員為依據。
3.考試其它有關事宜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202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安排的通知》(衛人才發〔2020〕152號)和《關于202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安排的通知》(衛人才發〔2020〕153號)要求執行。
四、報名點聯系電話
東港市衛健局:7144431 鳳城市衛健局:8130745
寬甸縣衛健局:5123851 振興區衛健局:2551367
元寶區衛健局:2866260 振安區衛健局:2890216
咨詢電話:2130121
五、鄭重提示
為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請各位考生務必做到誠信考試、拒絕作弊!考試過程中嚴禁將手機、具有電子儲存、無線接收功能的設備、智能手環、Apple watch等類似的電子產品帶入試室,考生如有違紀違規行為將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做出處理。
附件1: 《關于202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安排的通知》(衛人才發〔2020〕152號).pdf
附件2: 《關于2021年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安排的通知》(衛人才發〔2020〕153號).pdf
丹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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