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表現特點 |
處理 | |||
子宮收縮乏力 |
協 調 性 |
l 宮縮有正常的節律性、對稱性及極性,但收縮力弱,尤其縮復作用差,宮縮時宮腔內壓低于15mmHg l 宮頸不能如期擴張、胎先露不能如期下降,產程延長,甚至停滯。 |
l 潛伏期延長:潛伏期超過16h l 活躍期延長:活躍期超過8小時 l 活躍期停滯:活躍期宮口停止擴張達2小時以上 l 第二產程延長:初產婦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經產婦第二產程超過1小時 l 胎頭下降延緩:宮頸擴張減速期及第二產程胎頭下降速度初產婦﹤1.0厘米/小時;經產婦﹤2.0厘米/小時 l 胎頭下降停滯:減速期后胎頭下降停止1小時以上 l 滯產:總產程超過24小時 |
l 尋找原因,有無頭盆不稱和胎位異常,估計能經陰道分娩者加強宮縮,否則及時剖宮產。 l 第一產程: 一般處理:消除緊張,補充水分和營養 加強宮縮:人工破膜、縮宮素、地西泮 l 第二產程:頭盆相稱,靜滴縮宮素。伴胎兒窘迫S≥+3者產鉗助產,否則行剖宮產 l 第三產程:胎肩娩出后可靜注縮宮素,預防產后出血 |
不協調性 |
l 宮縮失去正常的對稱性、節律性,極性倒置,宮縮強度下段強而上段弱。 |
l 調節子宮收縮,使其恢復正常節律性及極性 l 強鎮靜劑:哌替啶或嗎啡肌注 l 伴胎兒窘迫征象及伴有頭盆不稱者禁用強鎮靜劑,而應盡早行剖宮產。 l 宮縮恢復為協調性之前禁用縮宮素 | ||
子宮收縮過強 |
協調性 |
l 子宮收縮具有節律性、對稱性、極性,但收縮力過強。 l 產道無梗阻時,則表現為產程短暫,總產程﹤3小時為急產 l 若產道梗阻,可發生病理性縮復環或子宮破裂 |
l 應以預防為主 l 藥物治療:宮縮抑制劑(硫酸鎂)、哌替啶肌注 l 分娩方式: l 若宮縮緩解、胎心正常,可自然分娩或經陰道手術助產。 l 若宮縮不緩解,已出現胎兒窘迫征象或病理縮復環者,盡早行剖宮產。 l 若已胎死宮內,應先緩解宮縮,隨后陰道助產處理死胎,以不損害母體為原則。 | |
不協調性 |
l 子宮痙攣性狹窄環(constriction ring of uterus):子宮局部平滑肌呈痙攣性收縮形成環形狹窄,與病理性縮復環的區別是環不隨宮縮上升,不是子宮破裂的先兆;第三產程常造成胎盤嵌頓 l 強直性子宮收縮(tetanic contraction of uterus) :子宮收縮失去節律性,呈強直性、持續性,若合并產道梗阻,可出現病理性縮復環、血尿等先兆子宮破裂征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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