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醫學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考試報名條件
凡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關于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1號)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貫徹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自覺踐行“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職業精神,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協作精神、敬業精神和醫德醫風。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質良好,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三、參加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考試的人員,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檢驗專業:
特別提醒:河北地區藥、護、技三類之間可以互相改報,需取得報考現崗位專業規定學歷,從初級開始報考;臨床醫學類可以改報藥、技類;改報護理類須具備執業護士資格。
(一)檢驗技士:具備相應專業中專、大專學歷,可參加檢驗技士資格考試。
(二)檢驗技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參加檢驗技師資格考試。
1、具備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取得檢驗技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2、具備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3、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4、具備相應專業碩士學位。
(三)檢驗主管技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參加檢驗主管技師資格考試。
1、具備中專學歷,取得檢驗技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2、具備大專學歷,取得檢驗技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6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檢驗技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4、具備碩士學位,取得檢驗技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5、具備博士學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參加檢驗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各地區衛生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差異,具體以當地通知為準。
特別提示:
1、根據《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3號)相關要求,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線醫務人員,在符合相應報名條件的基礎上,晉升高一級職稱可以提前一年申報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對做出突出貢獻,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的,晉升高一級職稱可以直接申報參加考試。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線醫務人員范圍按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聚焦一線貫徹落實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10號)規定執行。上述享受提前申報的人員,原則上只享受一次政策優惠。
2、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
3、報名參加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資格考試人員,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考試前一年度的年底,報名參加2024年度檢驗技士/技師/主管技師考試的人員,其學歷取得日期和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均截止2023年12月31日。在計算任職年限時,取得中藥師職稱,從取得相應資格時間算起。
4、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
5、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81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門《關于印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3號)要求,港澳臺和外籍人員可按照屬地化原則報名參加考試,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時間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