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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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19年3月】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一、主管藥師資格考試范圍
(一)適用人員范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范圍:藥學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二、主管藥師資格取得方式
主管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三、主管藥師資格證書管理參加主管藥師資格考試并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主管藥師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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