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衛生部成立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制訂國家臨床用血相關制度、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協助指導全國臨床用血管理和質量評價工作,促進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協助臨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四)承擔衛生部交辦的有關臨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務。
衛生部建立協調機制,做好臨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證輸血治療質量。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省級臨床用血質量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指導、評價和培訓等工作。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組織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健全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為臨床用血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機構臨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員由院長或者分管醫療的副院長擔任,成員由醫務部門、輸血科、麻醉科、開展輸血治療的主要臨床科室、護理部門、手術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醫務、輸血部門共同負責臨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工作組,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臨床用血管理工作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貫徹臨床用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制訂本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評估確定臨床用血的重點科室、關鍵環節和流程;(三)定期監測、分析和評估臨床用血情況,開展臨床用血質量評價工作,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四)分析臨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處理和改進措施;
(五)指導并推動開展自體輸血等血液保護及輸血新技術;
(六)承擔醫療機構交辦的有關臨床用血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臨床用血需求設置輸血科或者血庫,并根據自身功能、任務、規模,配備與輸血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
不具備條件設置輸血科或者血庫的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臨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條 輸血科及血庫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臨床用血質量管理體系,推動臨床合理用血;
(二)負責制訂臨床用血儲備計劃,根據血站供血的預警信息和醫院的血液庫存情況協調臨床用血;
(三)負責血液預訂、入庫、儲存、發放工作;
(四)負責輸血相關免疫血液學檢測;
(五)參與推動自體輸血等血液保護及輸血新技術;
(六)參與特殊輸血治療病例的會診,為臨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詢;
(七)參與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調查;
(八)根據臨床治療需要,參與開展血液治療相關技術;
(九)承擔醫療機構交辦的有關臨床用血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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