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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是用于已列入《國家非處方藥目錄》,并通過藥監部門審核登記的非處方藥標簽,說明書;內、外包裝的專有標識;也可用作經營非處方藥企業指南性標志。
1、專有標識的制定機構(了解)
SFDA負責制定公布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及其管理規定。
2、專有標識的使用時間(熟悉)
核發《非處方藥藥品審核登記證書》之日起便可使用;12個月后應按規定必須印有專有標識,未印有專有標識的一律不準出廠。
經營非處方藥的企業,自2000年1月1日起便可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作為指南性標志。
3、專有標識的印制要求(掌握)
①顏色:甲類非處方藥為紅色,乙類非處方藥為綠色,企業指南性標簽為綠色。
使用說明書和大包裝可以單色印刷,但在專有標識下方必須標示“甲類”或“乙類”。(不能單色印刷:標簽和大包裝以外的其他包裝)
②位置: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固定位置在標簽、說明書、基本單元包裝印有中文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一面的右上角。
③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時,應與藥品標簽、說明書、包裝等一體化印刷,必須醒目、清晰。使用專有標識時必須按規定坐標比例和色標要求使用。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規定》
一、制定本規定的宗旨和適用范圍(掌握)
1.宗旨 為了加強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流通管理;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方便、及時。
2.適用范圍 凡在國內從事藥品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及醫療機構適用于本規定。國
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處方藥的生產銷售、批發銷售、調配、零售、使用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生產、批發企業銷售(掌握)
1.生產、批發企業的條件 處方藥、非處方藥的生產銷售、批發銷售業務必須由具有《藥
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2.警示語和忠告語 應由藥品生產企業醒目地印制在藥品包裝和藥品使用說明書上。
(1)處方藥警示語和忠告語: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2)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警示語和忠告語:請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并按說明
使用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3)藥品生產企業、批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向患者推薦、銷售處方藥。
三、藥店零售(掌握)
1.銷售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 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2.《藥品經營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 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
3.執業藥師 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4.處方藥 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5.執業藥師或藥師 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6.零售處方 保存2年以上備查。
7.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 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
術人員。
8.禁止性規定
(1)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
(2)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
9.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 可不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執業藥師或藥師的指導下進行購買和使用。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10.處方藥、非處方藥 應當分柜擺放。
11.零售藥店 必須從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藥品批發
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采購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并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采購記錄備查。
12.醫療機構醫師處方原則 科學、合理、經濟的原則。
四、普通商業企業零售(了解)
1.條件 在藥品零售網點數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區。
2.人員
(1)普通商業連鎖超市總部:配備1名以上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進貨質量驗收和日常質量管理工作。
(2)普通商業企業的乙類非處方藥銷售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當地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3.禁止性規定
(1)普通商業企業不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2)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4.普通商業企業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規定
(1)應設立專門貸架或專柜,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擺放藥品。
(2)普通商業企業必須從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采購乙類非處方藥,并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采購記錄備查。
(3)普通商業連鎖超市銷售的乙類非處方藥必須由連鎖總部統一從合法的供應渠道和供應商采購、配送,分店不得獨自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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