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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關于印發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說明書規范細則的通知
一、制定本規范細則的目的(了解)
為貫徹落實《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第24號),規范藥品說明書。
二、有關本規范細則的說明
(1)2006年6月1日起國家局批準注冊的藥品,其說明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本《規范細則》的要求。
(2)2006年6月1日前批準注冊的藥品,其說明書不包括臨床試驗項內容的,可以不列“臨床試驗”項。
(3)2006年6月1日前批準注冊的藥品,核準日期應為按照《關于實施(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有關事宜的公告》提出補充申請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的日期。
(4)外用藥標識為紅色方框底色內標注白色“外”字。藥品標簽中的外用藥標識應當彩色印制,說明書中的外用藥標識可以單色印制。
三、化學藥品和治療用生物制品說明書主要內容書寫要求(掌握)
1.藥品名稱
(1)通用名稱:中國藥典收載的品種,其通用名稱應當與藥典一致。藥典未收載的品種,其名稱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
(2)商品名稱:未批準使用商品名稱的藥品不列該項。
(3)英文名稱:無英文名稱的藥品不列該項。
(4)漢語拼音。
2.適應證:應當根據該藥品的用途,采用準確的表述方式,明確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緩解或者輔助治療某種疾病(狀態)或者癥狀。
(1)規格指每支、每片或其他每一單位制劑中含有主藥(或效價)的重量或含量或裝量。
(2)生物制品應標明每支(瓶)有效成分的效價(或含量及效價)及裝量(或凍干制劑的復溶后體積)。
(3)表示方法一般按照中國藥典要求規范書寫,有兩種以上規格的應當分別列出。
3.用法用量
(1)應當包括用法和用量兩部分。需按療程用藥或者規定用藥期限的,必須注明療程、期限。
(2)應當詳細列出該藥品的用藥方法,準確列出用藥的劑量、計量方法、用藥次數以及療程期限,并應當特別注意與規格的關系。
(3)用法上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實際情況詳細說明。
4.不良反應:應當實事求是地詳細列出該藥品不良反應。并按不良反應的嚴重程度、發生的頻率或癥狀的系統性列出。
5.禁忌:應當列出禁止應用該藥品的人群或者疾病情況。
6.注意事項
(1)列出使用時必須注意的問題,包括需要慎用的情況<如肝、腎功能的問題)。
(2)影響藥物療效的因素(如食物、煙、酒)。
(3)用藥過程中需觀察的情況(如過敏反應,定期檢查血象、肝功、腎功)及用藥對于臨床檢驗的影響等。
(4)濫用或者藥物依賴性內容可以在該項目下列出。
7.藥物相互作用
(1)列出與該藥產生相互作用的藥品或者藥品類別,并說明相互作用的結果及合并用藥的注意事項。
(2)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的,應當在該項下予以說明。
8.藥物過量
(1)詳細列出過量應用該藥品可能發生的毒性反應、劑量及處理方法。
(2)未進行該項實驗且無可靠參考文獻的,應當在該項下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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