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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以政府為主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藥品集中采購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工作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辦事、懲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加強監督與規范管理相結合。
第三條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以省級為主,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制度,明確辦事程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全國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的組織協調,依法監督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正確履行職責,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落實上級關于藥品集中采購的決策部署,檢查藥品集中采購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調查處理藥品集中采購中的違法違規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基本職責。
第六條 監察機關和糾風辦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參與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察,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的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選聘的其他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醫療機構執行入圍結果、采購用藥及履行合同等行為。
第八條 價格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的價格、收費行為。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相應的財政監督。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藥品集中采購中的商業賄賂、非法促銷、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資質,依法對集中采購的藥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的對象、內容和方式
第十二條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的對象是:
(一)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政府部門和公務員;
(二)實施藥品集中采購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選聘人員;
(三)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執行上級部署、相互協作配合的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原則的情況;
(四)相關單位和個人遵紀守法和廉潔從政從業的情況;
(五)醫療機構參與藥品集中采購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入圍藥品的情況;
(六)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參與競標和履行采購配送合同的情況。
第十四條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組織網上監管、專項檢查和重點督查;
(二)受理投訴、申訴和舉報;
(三)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問題,通報典型案件;
(四)推動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依法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賬目、電子信息數據等,要求有關單位或人員就相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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