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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要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時確職責、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第二條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第三條 考試科目為: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考試科目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四條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第六條 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五條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并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進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條 具體考務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辦法。
第十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各地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培訓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準并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及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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